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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如下澄清与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招标公告“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应超过 3 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统筹工作。”修改为“10、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应超过 3 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包括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主办、统筹工作。”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本项目招标公告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的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以规范格式、完善信息。具体澄清修改内容如下:
原招标公告“十、联系方式”中“行政监督部门:****”修改为“行政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县龙舟坪镇秋潭路 18 号”,其他部分不作调整。
本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