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border-spacing:0}
质疑供应商:****(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钱盈
地址:**省**市**区宝莲街道希望大道弘城水韵小区
邮编:641300
联系人:钱盈 联系电话:158****4652
致****(个体工商户):
我公司于2026年7月3****公司以书面邮寄的****公司代理的**区畜禽粪污**化利用智能管理试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意见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及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关于“一、要求提供双标识检测报告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方认为“CNAS自愿性认可资质不具备凌驾法定CMA资质之上……属于擅自增设法定要求以外的投标资质门槛,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的质疑,我方认为CMA为法定强制资质,完全认可其法定证明效力,招标文件从未否定单独CMA报告的基础法律效力,CMA仅满足法律最低合规底线,法律效力≠满足本项目特殊质量管控需求。法律仅规定无CMA报告无效,并未规定采购人不得额****实验室能力证明材料;双标识并行要求是对检测机构质控能力的双重佐证,是基于项目风险管控的合理技术要求,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规。
(二)关于“该条款无端提高项目投标响应门槛,大幅增加供应商产品检测、投标举证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的质疑,经市场调研,国内具备CMA+CNAS双资质、可开展本项目对应参数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充足,**范围内各区域均有可选机构(**区****集团****公司、******中心、****学院****公司等),绝大多数行业主流生产厂商均可委托此类机构出具报告,不存在仅少数供应商能满足、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未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中关于“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答复如下:
关于“采购文件……,采购需求明显的方案排他性,属于变相指定特定产品,****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的质疑,经咨询了解,该项目需求设备主要应用场景为粪污溢出监测、猪只盘点,对GPU视觉分析运算有一定的要求,针对质疑方认为的采用Mail-G610 MP4 GPU即是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我方不予认可。经市场调查,能够采用该GPU的厂家和产品有多家,如飞凌嵌入式FCU3501 AI边缘计算盒子、海格森AI边缘计算盒子、风潮互动 计算盒子、智微智能E088边缘计算盒子等多家品牌多款产品,目前市场上有 3 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设备生产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均能够满足该参数要求。其规格如清单所示,并非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故该质疑不予成立。标书代写
| 序号 |
品牌 |
型号 |
硬件参数 |
| 1 |
飞凌嵌入式 |
FCU3501 |
CPU:4×Cortex ****@1.6GHz+4×Cortex ****@1.3GHz(动态调配) NPU:6 TOPS,支持 INT4/INT8/INT16/FP16 混合操作GPU:Mali-G610 MP4、OpenGLES 1.1, 2.0, 3.2、OpenCL 2.2、Vulkan1.2 硬解码: ●H.265、VP9:up to 8K@60fps ●H.264:up to 8K@30fps ●AV1:up to 4K@60fps 硬编码: ●H.265/HEVC、H.264/AVC:up to 8K@30fps |
| 2 |
海格深 |
EDGE-RK3588 |
8核(4*Cortex-A76 + 4*Cortex-A55) 64位架构 内置 NPU,算力高达6Tops,支持int4/int8/int16/FP16混合运算 |
| 3 |
风潮互动 |
JW3588 |
八核64位大小核架构,4*Cortex-A76 + 4*Cortex-A55 GPU ● ARM Mali-G610 MC4 NPU:6TOPS 算力,三核架构,支持int4/int8/int16/FP16/BF16/TF32 |
| 4 |
智微智能 |
E088 |
八核(四核Cortex-A76+四核 Cortex-A55)处理器,内置独立 NPU,算力最高 6.0 Tops,基于高端 8nm 工艺打造,主频最高 2.4GHz;集成 Mail-G610 MC4 GPU,最高支持 8K 视频解码 |
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产品技术性能参数要求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设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及唯一性情形。
综上,贵公司提交的事实依据来源存疑、内容与质疑事项不匹配,无法有效支撑其主张,且无其他有效材料证明该部分参数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中关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答复如下:
经核实,评审总分由价格分30分、性能分16分、技术方案分10分、实施方案分12分、售后服务方案分12分、资质实力分10分、拟投入人员分10分组成,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核心需求为AI粪污监测、AI猪只盘点,该类项目具有特殊性,因此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提出对应要求具有充分必要性,提供相关证书与本项目核心需求紧密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经核查,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市场上有3家以上主流企业均已获得优秀安防系统集成商证书,具备满足本项目综合实力要求。贵公司在质疑函表述 “该评分项设置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既无法准确反映供应商的项目履约能力,又客观上排斥了未取得该非通用证书的合格供应商,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
本项目招标文件“综合实力分”,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设定,该评分项仅作为综合实力分的量化指标而非资格门槛,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案涉招标文件的参数设定及评分规则,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区畜禽粪污**化利用智能管理试点建设项目等核心需求制定,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质疑人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关于“.同类同参数设备重复列项并分别独立设置项扣分,变相放大单一参数扣分权重,评分规则设置不合理。”答复如下:经核实,1.本项目扣分机制已明确量化标准(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均能满足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是重要性能指标,将作为产品性能评审依据。标注“▲”技术参数完全满足要求的,得基本分16分,如无法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格有效的检测(验)报告、要求的系统功能截图中无体现或不完全体现的,每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评审专家可根据投标文件参数响应情况客观计算分值,符合“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法定要求。2.招标文件已设置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 8项,供应商可在合理范围内存在负偏离,非实质性参数负偏离累计扣分旨在确保设备整体性能,符合行业惯例。该扣分机制是为了促使供应商尽可能满足采购需求,确保设备整体性能,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和项目实际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3.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此答复函在网上公开后视同质疑人已接收此函。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1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