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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省**市海洋新**部C-9区场地 |
| 起始日期 | 2026年07月15日 09时00分00秒 | 结束日期 | 2026年07月28日 18时00分00秒 |
资产信息
| 资产现状 | 未租 | 地址 | **省**市**区沙井街道海洋新**部 |
| 面积/数量 | 90189.00平方米 | 权属情况 | 有权属说明 |
| 资产性质 | 其他类 | 是否涉及优先承租权 | 否 |
招租信息
| 出租期 | 3年 | 响应有效期 | 360个自然日 |
| 免租期 | 3个月(免租期为三个月。免租期包含在场地使用期限内,分别为第一个计费年度场地移交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第三个计费年度的第一个月) | 租金是否含税 | 是 |
| 签订合同期限 | 《成交通知书》出具后15个工作日 | 招租底价 | 8元/平方米/月 |
| 租金的递增 | 租金自第2年起每年递增5% | 租金支付方式 | 月付 |
| 资产用途限定 | 其他(仅限用于工程建设相关及配套****搅拌站、破碎场、废物堆砌等业态)) | ||
| 履约条件 | 1.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承租方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2.合同签订:承租方应在**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没收其向**联交所缴纳的招租保证金,并重新招租该物业,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费用缴纳: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确保支付及时、准确,避免逾期产生的违约风险。 4.履约保证金:按时交纳租金(场地使用费)、履约担保金额等相关费用,履约担保金额按第一年首月场地使用费的2倍计算(金额以最终成交金额为准)。履约****银行转账缴纳保证金。如承租方未按要求及时支付场地使用费、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5.场地使用单位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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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补充说明 | 1.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报名前,应自行对标的物业进行独立的、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应全面、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招租公告、竞价须知、拟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提供)等交易文件。承租方理解并确认,其基于自身调查了解所做出的租赁决策及后续履约行为,均系独立判断的结果。因承租方未进行充分核查或理解偏差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业查验、知悉了解并无条件接受物业的全部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意向承租方明确承诺,在成为承租方后不以标的物业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扣减租金/费用,或要求出租方(或招租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承租方应在**联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若因承租方原因未能按期签约或拒绝签约,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及**联交所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且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同时,出租方有权将该物业再行招租,且无需对承租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或赔偿责任。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承租方在参与本次公开招租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联交所报名、竞价、成交等交易环节中通过意向承租申请书、竞价须知、租赁合同等书面文件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的; (2)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截止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或者作出撤回承租申请实质行为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方不按招租底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意向承租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的; (5)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的; (6)采用综合评审方式交易时,意向承租方的报价低于招租底价,或未按招租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不按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的;标书代写 (7)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的; (8)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和/或向出租方缴交租赁履约保证金; (9)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招租公告及相关交易文件要求情形的。 5.招租交易机****交易所)负责本次招租交易程序的组织工作。出租方在招租公告及招租文件中关于标的物业的描述情况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出租方保证标的物业是指招租人所有、受托管理或掌握实际控制权的,按法律法规可用于租赁的物业。因标的物业的产权情况及描述情况存在的瑕疵、出租方与原承租方的相关物业纠纷、出租方根据原合同及相关规定确定“优先承租权人”的相关事项均与招租交易机构无关。 6.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7.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交纳的招租保证金,出租方同意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且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足额履约保证金后,**联交所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招租保证金余额原路无息退回承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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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公告期满,有两家(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开竞价(多轮报价) | ||
| 公告期满,仅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采取协议租赁 | ||
| 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报名者 | 不变更招租条件,每次**信息公告期限 10 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 1 周期 | ||
报名须知
| 报名方式 | 线下报名 | ||
| 潜在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 1.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认缴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提供工商相关证明材料) 3.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的,我司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4.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n查询严重失信、经营异常、司法判决三个类别无记录。(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报告) 5.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须提交不少于 1 份与本场地拟经营业态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且对应业绩单个项目运营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若为承接本****公司,无相关存量经营业绩的,****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出具符合上述面积及业态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步提供股权关联、实际控制关系佐证文件。 6.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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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意向承租方需将下列相关材料提交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1.承租方申请书(向联交所领取);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https://www.****.cn/index.html)完整版及信用中国查询报告(https://www.****.cn);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及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涉及) 6.承租物业用途说明; 7.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需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经营、信誉优良,如发现意向场地使用单位存在违反诚实经营不良记录的,我司有拒绝其竞价的权利。(提供承诺函); 8.意向场地使用单位须提交不少于 1 份与本场地拟经营业态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且对应业绩单个项目运营面积不低于30000平方米;若为承接本****公司,无相关存量经营业绩的,****公司、实际控制企业出具符合上述面积及业态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步提供股权关联、实际控制关系佐证文件; 9.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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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年07月28日 18时00分00秒 | ||
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2,510,000元 | ||
| 收款信息 | 请有意向的潜在承租方登录阳光租赁平台,根据平台操作指引选择有意向的招租项目进行报名和缴纳招租保证金(阳光租赁平台地址:https://trade.****.com/ggzy/center/#/login)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至时间 | 2026年07月28日 21时30分00秒 | ||
交易机构信息
| 名称 | **** | 地址 | **市**区**西路3185号**智谷产业园A座19楼 |
| 联系人 | 王小姐;陈先生 | 联系方式 | 0755-****0522;0755-****0822 |
出租方信息
| 名称 | **** | ||
其他
| 特殊事项说明 | 1.承租方在报名前,应充分知悉物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产权信息、建造标准、当前租赁状况、装修情况等,并全面了解物业招租的其他信息,熟悉物业《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条款。 2.承租方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应于场地建设前将设计文件书面正式报出租方,在出租方审定的场地范围内从事场地《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 3.项目按现状提供。场地现状为已完成陆域形成工程。 4.承租方自行负责场地内的给排水、通电、道路、通信等(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接驳设施、场地内的道路、排水设施、通信网络等)以及场地外必要的道路、绿化带、市政设施。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5.承租方不得擅自在场地范围内从事与场地约定用途无关的事项。若承租方从事其他事项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 6.除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外,场地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给第三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建(构)筑物使用功能或场地使用功能。 7.《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若场地使用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出租方相关管理规定、使用该场地未出现安全等重大问题,且履约记录良好,场地使用单位可在使用期限届满前90日向出租方提出使用延期的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场地使用期限可延续最长不超过2****管理部门文件有最新规定,则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8.场地权属性质为海域使用权证书。 9.承租方如在场地范围内敷设地下给排水管道等设施的,需配合后期其他用地单位临水临电管道接入。如需改造场地现状排水设施的,需采用必要措施保障原有排水功能不变。 10.承租方在场地移交之日起45天(自然日)内先完成场地围挡建设(含界桩),将场地围闭使用,建设的围护设施应符合**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做到连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且在合同约定的场地使用范围内。 11.场地使用单位需按要求出资完成海洋新**部C-9区场地西侧道路(长约360m、宽约12m,具体以实际长度为准)、北侧道路(长约270m、宽约10m,具体以实际长度为准,该道路的修建时间需与我司另行协商为准)的硬化,完成修建硬化后,需将以上道路无偿作为场地内公共道路使用,由我司统一进行管理。 12.场地****填埋场地内的排水沟和沉砂池,须将设计及更改方案通过书面正式报我司,征得我司同意后方可施工改造,费用由场地使用单位承担。 13.如因项目资产权属变更,出租方与场地使用单位另行协商相关事宜。 14.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物业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物业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15.承租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费、迟延缴付或未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50日的,未在出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支付实际交还场地前的场地占用费,并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承租方如需解除《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应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于合同解除前将《场地使用管理合同》项下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结清场地使用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首月场地使用费的2倍作为违约金。如果承租方未在合同解除前向出租方交还场地,还应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第八条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至实际完成清场期内的场地占用费。 17.****基地项目特点及现场条件,承租方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时已充分考虑并评估可能影响场地使用的重要风险因素,了解和接受相关风险并同意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因下列因素导致全部或部分场地无法继续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不缴纳已产生的场地使用费,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补偿以及提出任何形式的费用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已经为场地运营进行的开发建设和前期投入,设备、材料及人力的投入,场地提前收回导致的生产营业损失,商户的安置和索赔等。已考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收回场地; (2)因土地的征用、征收、拆迁、收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需收回场地; (3****基地规划调整、项目建设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生态修复、管廊及房建等建设)、海域使用证等产权变更、其他土地开发事项等; (4)因政府对项目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5)场地内不具备给排水、通电、通信的条件,以及水电设施不齐全、道路未完善、场地已有临建限制部分使用功能等,需由承租方自行解决相关事项。 因前述(1)-(4)导致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出租方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场地,给予承租方2个月的清场期,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通知后2****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期限早于合同约定期限的则以其要求为准),将场地及临建交还出租方。清场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场地使用费。清场期届满后,如承租方未完成场地移交,则需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相关约定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同时出租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强制清场。 因第(5)项相关事项未解决导致场地无法投入使用的,承租方除需缴纳场地使用/占用费外,还需按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8.《场地使用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或期限届满,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退场的,应按以下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场地总天数对应标准计算): (1)场地占用时间60日(含)以内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2)场地占用时间超过60日的,按照《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约定的退场前1个月场地使用费标准的4倍支付场地占用费。 19.其他条款按《场地使用管理合同》要求执行(附合同书),****交易所查看《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具体内容,出租方有权在签订《场地使用管理合同》之前对不影响《场地使用管理合同》实质性条款作适当的调整。 20.现场踏勘联系人:白先生,联系方式:0755-****5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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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755-****083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