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授权代表:蒙东浩 联系电话:187****6408 邮编:201700
地址:**市**区练塘镇练新路55号1幢1层101、102室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的关于****整体物业管理服务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7月6日09:2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下简称“****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为小型企业,与事实不符,依法不应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其投标报价应重新计算。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之规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价格分评审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给予投标价20%的扣除。标书代写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物业管理行业的划型标准为: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数据为:
从业人员:193人
营业收入:64061.68万元
资产总额:33718.58万元
关键判断:物业管理行业“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前提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公司营业收入64061.68万元,远超5000万元的上限,首先就不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基本门槛,应直接被划定为大型企业,不可能属于中小型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物业管理行业划型标准。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关于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标书代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核查;
2、****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不应享受2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重新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和综合得分;
4、依据重新评审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
5、****一中标候选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数据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组织开发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微信小程序(#小程序://规模自测/oUY1cJDz7mwDj5d) 进行认定,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委员会出具的****一中标候选人为小型企业。
综上,我单位认为其符合认定标准。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质疑请求不予支持。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