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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对京航先进****公司电子级电碳新材料生产项目、**市****公司东部**J1-46周边水体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813-****734
通讯地址:********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643000
|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件全文 |
| 1 | 电子级电碳新材料生产项目 | 自环审批〔2026〕40号 | 2026年7月14日 | 详见附件 |
| 2 | 东部**J1-46周边水体生态修复项目 | 自环审批〔2026〕41号 | 2026年7月14日 | 详见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