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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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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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21〕11号)、《黔东南州关于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黔东南党办发〔2021〕16号)和《风险管理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需对**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决策事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现将拟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定价目录(2025年版)》,州发展改革委依法选取******公司对其2022年至2024年度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开展了监审,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城镇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一)现行供水价格已执行14年,近年来,城乡供水人工成本、维修费、材料费等主要成本逐年上升,造成供水企业成本倒挂,经营困难,影响供水行业健康发展。经成本监审,****公司供水量为****7973.56m3、供水定价总成本为****9893.45元、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为2.61元/m3,高于现行平均供水价格2.39元/m3。

(二)**市用水需求日益增大,供水紧张,适时调整完善供水价格政策,可增强社会各方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不断满足城镇发展扩容和城乡一体化用水需求。

****公司下辖部分乡镇,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要求,本次调价将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

二、本次拟调整情况

根据《****委员会 ****水利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文件规定:“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时,综**价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30%,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综合考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本次调价对价格调整上限进行必要控制,拟将价格调整如下(含税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居民用水价格实行阶梯水价,第一阶梯水价由2.15元/m3调整为2.50元/m3,调价幅度为+16.28%,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设置。各档水量和价格分别为:

第一阶梯水量每户年用水量在288m3或每人每年72m3及以下,水价为2.50元/m3;

第二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288—384m3(不含288m3,含384m3)之间或每人每年72—96m3(不含72m3,含96m3)之间,水价为3.75元/m3;

第三阶梯水量每户每年用水量在384m3(不含384m3)以上或每人每年96m3(不含96m3)以上,水价为7.5元/m3。

2.兼顾季节性用水差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以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执行周期,未超出第一级水量的部分年度内可以跨月结转计算,保证居民用水户第一级水量的充分使用。

3.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按照第一、二阶梯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定额内水价由3.00元/m3调至3.30元/m3,调价幅度为+10%,各档水价比价关系按1:1.5:3:5设置。超定额幅度设置和价格分别为:

基本水价:用水定额以内,水价为3.30元/m3;

第一档水价: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即4.95元/m3;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即9.90元/m3;

第三档水价: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5倍计收,即16.50元/m3。

行业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按照《**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725-2025)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三)特种用水价格

特种用水价格由9.00元/m3调至9.60元/m3,调价幅度为+6.7%,根据行业类别分为三档,各档基准水价比价关系按1:1.5:2设置,定额内的水价分别为:

第一档水价: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用水价格为9.6元/m3;

第二档水价:洗浴用水价格为14.4元/m3;

第三档水价: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用水价格为19.2元/m3。

特种用水价格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20%以下(含2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定额20%—50%(含50%)的部分按基准水价的3倍计收;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基准价的5倍计收。

行业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按照《**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725-2025)规定的行业用水标准核定。

按以上方案调整后平均供水价格为:2.84元/m3(含税价),较现行平均供水价格2.39元/m3上调幅度为18.83%,未超出省级规定的涨幅控制范围。

以上供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税。

三、对“户”的认定

原则上居民用水户按4人确认为一户,并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水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为兼顾家庭人口的差异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以“户”为单位确认各级阶梯水量;家庭实际经常居住人口超过4人的,经用户自行向供水企业申报后,以“人”为单位确认各级用水量。对居住人口超过4人未申报的用水户,自动视为家庭人口数为4人的家庭。具体申报核定工作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予以公示。

四、价格调整的影响分析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户的影响。居民用水价格调增0.35元/m3,按月户均用水24m3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水费8.40元。

(二)对非居民用水户的影响。非居民用水价格调增0.30元/m3,月户均增加支出14.70元(按照月户均实际用水约49m3)。

(三)对特种用水户的影响。特种用水价格调增0.60元/m3,月户均增加支出20.40元(按照月户均实际用水约34m3测算)。

2025年**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526元/年,按每户城镇家庭人口4人计算,户均可支配收入:186104元/年,按第一档用水价格比现行价格上涨0.35元/m3、涨幅为16.28%,价格增长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054%。结合测算的平均每月增加水费情况看,对用户水费总支出影响较小。

五、低收入群体保障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市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继续实行水价优惠政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仍按原价格1.70元/m3执行。若民政部门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界定发生变化,则优惠政策对象随之变化。

六、建立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及时反映水**费的刚性影响和疏导供水企业成本,根据《****委员会****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文件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将城镇供水价格与原水采购成本实行同向联动调整,因执行联动机制而产生的价格水平变动不再举行听证会。具体价格联动方式及联动额测算按照《**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公众对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主要关注可能的存在问题。公众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供水价格调整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供水价格调整对环境、生态的影响。
(三)供水价格调整对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四)还需补充的其他方面意见和诉求。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及时间
(一)公示期:7个工作日(7月14日-7月17日)

(二)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反馈(电子邮箱:****445126@qq.com;联系人:吕先生;电话:139****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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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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