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港南区年屠宰加工1000万羽家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港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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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年屠宰加工1000万羽家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7-0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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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年屠宰加工1000万羽家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项目建设地点:****园区**园城南大道与中区二路交汇处东南角;建设规模:年屠宰700万羽肉鸡、300万羽肉鸭;主体工程:1#厂房(租****集团有限公司地块内在建的1#标准厂房及其外围部分区域建设),分别布置待宰区(200m2)、屠宰区(1300m2),建设年屠宰700万羽肉鸡生产线1条、年屠宰300万羽肉鸭生产线1条;辅助工程主要有:更衣室、办公区、供热房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建设1台2t/h电锅炉作为备用锅炉,****园区统一集中供热)、供电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三级化粪池、****处理站、生物喷淋洗涤除臭装置、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项目占地3875.5m2,总投资1300.4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8万元,占项目投资的23.68%。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项目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22年修改)》,****管理委员会已经出具项目入园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 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待宰间、屠宰间设置为独立密闭的区域,污水处理站各处理设施全部采用加盖全密闭,待宰间、屠宰间、污水站的恶臭废气经“生物喷淋洗涤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高15m的1#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NH3、H2S、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屠宰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采用“预处理(格栅+隔油+调节+气浮)+两级AO+混凝沉淀+紫外消毒”工艺处理达到《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园区污水管网。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对危险废物废紫外线灯管、废矿物油、废含油手套及抹布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危****公司处置;项目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肥厂生产有机肥;****加工厂进行综合利用;蜡毛渣由供应厂家回收处理;病死禽、屠宰废弃物****公司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设置于室内,对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基础减振;通过厂房隔声,采用隔声墙、隔声窗并充分利用建筑物阻隔噪声的传播;加强厂内绿化,在厂界设置绿化带以起到降噪的作用,厂界噪声按声功能区要求分别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及配套相应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相关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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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02日
标 题:****关于**市**区年屠宰加工1000万羽家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8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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