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关于钦州市钦南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广西-钦州-钦南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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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6年07月03日
标 题:****关于**市**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3日
效力状态:
****关于**市**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补充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7-03 17:15

**市钦****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市**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补充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2023年6月,我局以《****关于**市**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水利字〔2023〕105号)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区域评估报告。现因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开挖填筑土石方量增加30%以上等导致区域评估报告发生重大变更,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应补充区域评估报告并报我局审批。经委托****对**市**区那丽产业园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补充报告书进行评审并出具了审查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项目位于**市**区那丽镇镇域范围内,已于2023年1月开工,补充后项目新增挖方量685.97万m3,填方量543.29万m3,综合利用方142.68万m3。同意补充后项目新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5.1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5%,表土保护率达到8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5%,林草覆盖率达到22%。

(三)同意按建构筑物项目建设区、公共道路管线项目建设区、公共绿化景观区、边坡区、1#公共表土堆放场、公共表土堆放场区等6个分区布设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四)同意补充后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新增1927.07万元。本项目需缴纳新增评估范围155.1hm2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70.61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税务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项目开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按规定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善资料。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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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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