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70902507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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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33,000元 人民币
1,682,419.8元 人民币

重****小学EPC总承包工程附属设施设备采购

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竞选人:

现将“重****小学EPC总承包工程附属设施设备采购”竞选文件答疑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疑问1:招标文件要求竞选人以制造商、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公司)身份参加竞选,是否需要提供代理证明还是只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即可。

答:竞选人为代理商应提供竞选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货物(观影设备)制造商授权书、所投货物(观影设备)制造商的有效营业执照、所投货物(观影设备)制造商的有效的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4001或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45001或ISO45001或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需提供****管理委员会官网(www.****.cn)查询上述证书截图并加盖竞选人公章。具体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 竞选人须知前附表1.4.1条竞选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约定。

疑问2:本次比选货物是否需要提供安装服务

答:本次比选为货物采购,不包含设备安装,但需对总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提供安装技术指导并提供技术交底以及配合完成整机设备及系统调试,具体详见比选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合同模板附件10界面划分表约定内容。

疑问3:质疑事项1: 本项目比选文件中二、录播系统中设备25,关于视频**管理软件的第9项技术要求——"视频编辑:支持平台视频剪切、合并编辑,支持覆盖原文件或另存为新文件"存在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经我方核实,该要求并非录播教室视频**管理的通用必备功能,而是特定厂商的增值功能。市场上主流录播平台厂商的视频**管理模块普遍聚焦于视频**的存储、分类、检索、播放、分享及权限管控等核心管理功能,视频在线剪辑编辑属于专业非线性编辑软件或后期制作工具的功能范畴,并非录播平台的标准配置。招标文件将这一非通用功能作为强制性技术要求,直接排除了不具备该功能的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实质上是为具备该功能的特定品牌"量身定制"准入条件。

事实依据:录播教室项目的核心需求在于教学过程的录制、直播与**管理,视频**管理软件的核心价值体现在**汇聚、智能编目、高效检索、安全存储及便捷分享等方面。我方作为录播行业主流供应商,平台视频**管理功能完善,在**分类、多维度检索、权限控制、多端播放、数据统计等方面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但平台本身定位为教学**管理系统,不涉及专业视频剪辑编辑功能,该功能通常由教师通过专业剪辑软件在本地完成后再上传至平台。招标文件将"平台视频剪切、合并编辑"这一非行业通用功能设为硬性指标,导致我方及其他同样不具备该功能的合格供应商被直接排除,而仅有**现代中庆等个别厂商能够满足,该参数设置具有明显的单一品牌指向性,人为制造了不公平的竞争壁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答:本次比选为工程类货物比选,非政府采购,本次比选未指定或限定任何设备品牌,功能要求按照本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置,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该功能要求的设备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能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竞争性,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明确,详见补遗部分。

疑问4:质疑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备26高清采集终端"设备参数设置存在多项与精品录播教室建设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非必要技术指标,具有明显的品牌指向性和排他性、以及功能涉及不合理性。具体包括:要求"≥2寸显示屏"显示名称、IP地址、工作状态、本机温度、日期及时间;要求"≥6路SDI高清输入、≥3路HDMI输入、≥1路VGA输入输出、≥2路功放输出、≥2路RS232接口、≥2路RS485接口";以及要求支持"MP4,AVI,FLV,MKV,MOV,TS≥6种格式录制"。上述参数组合并非精品录播教室建设场景下的通用必要配置,而是特定厂商产品的硬件堆砌,将接口类型、数量及录制格式等本可通过系统架构优化或软件转码实现的功能,以硬件参数形式固化并设为强制性门槛,直接排除了采用不同技术路线的合格供应商。

事实依据:在精品录播教室建设实践中,高清采集终端的核心功能是完成多路音视频信号的高质量采集、编码与传输,其设计应服务于教学录播的实际场景需求。当前主流技术方案中,高清信号输入普遍采用HDMI或网络POE方式;VGA接口已属淘汰技术,现代教学环境普遍采用HDMI或Type-C投屏;功放输出属于音频扩声系统范畴,应由独立功放设备承担,集成于采集终端既增加设备故障点,也不符合音视频系统分离设计原则;多格式录制需求可通过服务器端统一转码实现,无需终端原生支持六种以上格式,且AVI、FLV等格式在教育领域已极少使用。大部分主流制造商均采用POE方式进行摄像机传输,通过软件定义方式灵活实现格式适配与系统扩展,完全满足精品录播教室的功能需求,但因上述非必要硬件参数被排除在外。经市场调研,该参数组合与**现代中庆等个别厂商的产品规格高度吻合,属于典型的"量体裁衣"式设置。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的禁止性规定,上述参数将可通过软件或系统架构实现的功能以特定硬件形式固化,将已淘汰接口设为必备条件,将音频扩声功能错误集成于采集设备,与精品录播教室的实际建设需求严重脱节,属于以不合理技术条件限制、排斥的违法行为。我方请求采购人依据项目实际需求,删除或修改上述非必要硬件参数,采用"支持多路高清信号输入(HDMI/网络等方式)""支持主流视频格式录制及系统转码"等行业通用中性表述,确保技术参数与精品录播教室建设需要相适应,保障所有具备核心采集编码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答:本次比选为工程类货物比选,非政府采购,本次比选未指定或限定任何设备品牌,功能要求按照本项目特点和需要设置,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该功能要求的设备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能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竞争性,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明确,详见补遗部分。

疑问5:质疑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备37 控制终端"设备存在明显的名称与功能参数严重不符的问题,该设备名称为"控制终端",但所列七项技术参数全部为摄像机成像、编码、补光、网络传输等前端采集设备的规格要求,包括1/2.8英寸CMOS传感器、2560×1440分辨率、4mm定焦镜头、双光源灯板、H.265编码、ONVIF协议、OSD字符叠加、内置拾音咪头等,均属于摄像机或网络摄像头的典型技术特征,而非控制终端应有的功能描述。控制终端在录播系统中应承担系统控制、指令下发、设备管理、场景调度等核心控制功能,与前端视频采集设备在系统架构中属于完全不同的功能层级。招标文件以"控制终端"之名行"摄像机"之实,将两种功能定位完全不同的设备混为一谈,导致无法准确理解采购需求,无法判断该设备在系统架构中的真实角色和接口对接要求,实质上构成了以模糊化、错误化的设备命名掩盖真实采购意图,为特定品牌产品预留操作空间。

事实依据: 在精品录播教室的标准系统架构中,控制终端与摄像机是两个独立且功能明确的设备:摄像机负责音视频信号的采集与编码,控制终端负责录播系统的集中控制、设备联动、场景切换及状态监控。招标文件将摄像机参数完整套用于"控制终端"条目下,既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也违背基本的系统架构常识。这种名称与参数的错位设置,使得供应商在投标时面临两难困境:若按"控制终端"理解,所提供的系统控制设备无法满足这些摄像机参数而被判定为负偏离;若按"摄像机"理解,则设备名称与投标响应内容不符。更为严重的是,该参数组合中"SLINK对接协议"等表述具有特定品牌指向性,并非行业通用标准协议,进一步印证了该条目是为特定厂商产品量身定制的嫌疑。这种错误的设备命名与参数设置,不仅导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更直接排斥了遵循标准系统架构设计的合格供应商。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文件中设备名称与技术参数严重不符,属于提供错误项目信息、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技术条件,且涉嫌指向特定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我方请求采购人对该条目进行修正,明确区分"摄像机"与"控制终端"两类设备,分别列示符合各自功能定位的技术参数,删除具有品牌指向性的非标准协议要求,确保招标文件准确反映项目实际需求,保障所有供应商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公平竞争。

答:本次比选为工程类货物比选,非政府采购,本次比选未指定或限定任何设备品牌,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该功能要求的设备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能满足项目使用需求与质量择优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功能需求,对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明确,详见补遗部分。

疑问6:质疑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备82和设备95(智能交互屏)均要求"具有隔空手势识别功能,配合摄像头,可通过软件开启或关闭隔空滑动页面和隔空截屏",该参数在会议室的实际使用场景中缺乏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与会议核心需求严重脱节的功能堆砌。会议室的建设目标是保障高效的信息展示、便捷的会议协作和流畅的远程沟通,核心需求聚焦于高清显示、多点触控、无线投屏、远程视频会议、文档批注共享等方面。隔空手势识别功能在会议室环境中,参会人员通常围坐于会议桌前或站立于屏幕**行直接触控交互,手势操作完全可通过触屏、遥控器、鼠标、翻页笔等成熟方式实现,隔空手势不仅无助于提升会议效率,反而因识别精度受光线、距离、遮挡、角度等因素影响,在实际使用中频繁误触发或识别失败,干扰正常会议进程,属于典型的"伪需求"功能。

事实依据: 在会议室的日常使用实践中,演示人员通常直接使用手指触控屏幕、配套书写笔或翻页笔即可完成页面滑动、批注、截屏等全部操作,这些交互方式直观、精准、零学习成本,已完全满足会议需要。隔空手势识别需要额外配置摄像头并占用系统算力,在会议室复杂光照环境下识别率难以保证,且手势动作需要刻意学习记忆,演示者在实际会议中几乎不会使用,该功能自推出以来在企业会议市场始终未能形成有效应用案例,属于厂商为制造差异化而开发的营销噱头。招标文件将这一毫无实际会议价值的功能设为智能交互屏的必备技术要求,与会议室建设的核心目标不相适应,且该功能目前仅有极少数品牌产品搭载,实质上是以非必要功能为门槛,排除采用标准交互方案的合格供应商,人为限制市场竞争。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的禁止性规定,该参数将一项在会议场景中无实际使用价值、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功能设为强制性技术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的违法行为。我方请求采购人删除该项非必要功能要求,将智能交互屏的技术参数聚焦于显示效果、触控精度、书写体验、无线投屏兼容性、视频会议对接能力、系统稳定性等与会议实际密切相关的核心指标,确保采购需求与会议室建设目标相一致,保障所有供应商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参与竞争。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部分招标参数存在严重的不合理性,我们经详细审查贵方的招标文件后,发现部分招标参数存在严重不合理性及明显品牌倾向性,这不仅损害了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恳请贵方慎重处理。建议项目暂停并删除或重新依据我方建议修改上述控标参数,使招标文件更具合理性与开放性,为各供应商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期待贵方积极回应,推动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答:本次比选为工程类货物比选,非政府采购,本次比选未指定或限定任何设备品牌,根据市场了解,符合该功能要求的设备品牌具备充分竞争性,为进一步提高竞争性,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了调整、明确,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清单材料设备名称设备25、设备26、设备37、设备82、设备95技术参数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附件1。

注:本通知为比选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比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竞选人自行在网上下载本通知文件相关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 标 人:****(项目业主)

******公司(代建单位)

代 理 机 构:****

2026 年 7 月 14 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14
答疑公告
5000012026070902507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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