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公司
单位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69-3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00779A
法定代表人:蒋红亮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中梁百悦府二期工程项目拖欠冯**等9人工资共计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伍佰伍拾陆元(265556元),且由欠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3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望人社监理字〔2026〕X007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但你单位逾期未支付。2026年4月14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事先告知书》(望人社监列告字〔2026〕X007号),告知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机关提出异议,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也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你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蒋红亮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列入期限为2026年4月29日至2029年4月29日。
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满6个月,****机关提交书面移出申请、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证据、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材料申请移出。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予以提前移出。
如不服本列入决定,可在接到本列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列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向 阁、谢峡辉
联系电话:0731-****2246
联系地址:**市**区望府路188号
**市****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