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6〕5号
****集团****公司:
报来《****集团****公司宜**速公路第五合同段2#拌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县塘红乡万福村大产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是龙胜-峒中口岸公路(**至**段)第五合同段临时配套工程,总用地面积38648平方米,建设1座混凝土拌合站、1****加工场、1****加工场、1处工地试验室、1处工人营地等,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预计使用时间2年9个月,使用时间段内水泥混凝土供应量为400000立方米/年、成品钢筋供应量为21080吨/年、机制砂/碎石供应量为780324立方米/年。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2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53%。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粉料(包括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粉尘颗粒物、搅拌机粉尘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表1现有与**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场界处颗粒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含2025年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关要求。
(二)废水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搅拌机冲洗废水、运输罐车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车辆轮胎冲洗废水、试验室废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混凝土生产线;碎石加工喷淋废水经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碎石加工降尘;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于厂区洒水降尘;食堂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再与其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附近村民转运用作农肥。
(三)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运营期四周场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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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