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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G109线**至**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批复 | ||||
| **** | 发布日期2026-07-06 | 文号甘水水保发〔2026〕196号 | ||
| **水利 | ||||
**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对 审批的请示》(甘交投发〔2026〕9号)收悉。我厅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了技术评审,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设计的弃渣场位置和数量。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设置弃渣场共4处,实际设置弃渣场共4处,其中3处为利用原方案设计,1处为新增,构成重大变更,变更弃渣场位于**区。本次补充设计的1处变更弃渣场占地面积2.37公顷,弃渣量10万立方米。
二、同意本次补充弃渣场设置方案及措施布设。
三、同意本次补充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330.45万元。
四、严格落实该水土保持弃渣场补充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其他仍按《G109线**至**公路水泉至范家窑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甘水水保发〔2023〕116号批复)执行。
五、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存在“未批先变”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水务局对相关单位进行了约谈。建设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七、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做好跟踪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做好全过程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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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