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位于眉****开发区。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07.826040°,北纬34.217890°,地块面积12369.31m2。地块东邻眉兴大道,西邻宝****公司,北邻秀舒路,南邻******公司。
调查地块2012年前为教坊村农用地,根据《关于**2012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陕政土批〔2012〕958号),调查地块于2012年12月29****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根据《关于审核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的批复》(眉政土批〔2013〕95号),2013年12月30****政府批准,****工业园****公司竞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2012年地块内建设办公楼及食堂,2012年至2017年****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区,2018年至2023年为陕****服务中心办公区,2023年至今闲置。根据《****工业园****公司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眉政函〔2022〕148号),调查地块于2022年12月22****政府同意,******局依法收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政府土地储备。******局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地块信息的核实意见》,调查地块土地用途原为(10)工矿用地中(1001)工业用地,规划用途为(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0804)教育用地,现拟供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2021〕123号)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
2、调查结果
根据监测结果,调查地块内及地块外对照点土壤监测因子中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均有检出,六价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各检出因子指标均未****调查所选用的筛选值,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风险筛选值。氟化物均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内3个地下水井中41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特征污染物石油类检测结果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3、结论
经本次调查可知,****建设项目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出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地块所在区域土壤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进入详细采样分析阶段,地块可作为教育用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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