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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发改文〔2026〕36 号
县水利局:
为规范我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维护用水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615号)文件精神,****水利局,经实地堪测和成本调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我县农业用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执行范围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区。
二、建立分类分档水价
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达到或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济作物等用水价格适当高于粮食作物。
用水定额以当年市水利部门确定的农业用水定额为准。
三、具体价格标准
(一)井灌区(水源为地下水)
1、灌溉定额用水量内粮食作物水价为0.7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8元/方;
2、超定额用水量20%以内(含)粮食作物水价为0.9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1元/方;
3、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粮食作物水价为1.4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6元/方。
(二)渠灌区(水源为地表水)
1、灌溉定额用水量内粮食作物水价为0.55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65元/方;
2、超定额用水量20%以内(含)粮食作物水价为0.72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0.85元/方;
3、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粮食作物水价为1.1元/方、经济作物水价为1.3元/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三年。
你单位要做好成本资料收集归档工作,为后续成本监审做好准备。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文件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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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