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年产200吨有机硅树脂涂料(加硬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626 ****175(传真)
监督电话:****016
地址:**市龙蟠大道99****管理局****管理局****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年产200吨有机硅树脂涂料(加硬液)项目
二、建设地点
**省**市**市化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
****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五、项目概况
公司拟在****化工集中区厂区现有用地内依托厂区现有公用工程及环保设施,在一号甲类车间内新增复配釜等生产装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建设年产200吨有机硅树脂涂料(加硬液)生产线。项目建成可形成150t/a有机硅树脂涂料(加硬液)、50t/a有机硅树脂涂料(Primer加硬液)的生产规模。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设计实施中,应进一步优化主体工程、公用工程、贮运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密闭的物料转运方式及高效的污染处理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生产、输送、储存过程采用全密闭或负压收集处理,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投料废气、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分散废气经管道收集,一并依托多级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 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化验废气经通风柜收集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和UV光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和二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1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甲醇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2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污水采用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水排放口。项目****处理站预处理,****处理站生化系统“调节+A/O”处理达标后,由总排口通过“一企一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4.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安装减振消声设施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废滤芯及滤渣、废机油、废手套抹布、废包装物、化验室废物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应妥善处理处置。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依托厂区现有100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现有60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外环境。装置区、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废物暂存库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8.按《报告表》要求,该项目无需设置环境防护距离,该项目建成后维持现有以厂界为边界500米环境防护距离不变,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代码:2507-341182-07-01-869401)
******分局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