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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垃圾**化转运及处理建设项目-垃圾转运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下淀路170号物质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
被投诉人1:****
地址:**市**区淮海文博园18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永
被投诉人2:****
地址:**市**区**路6号实验楼B栋5层
法定代表人:刘欢
二、基本情况
2026年6月4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6月15日,******公司向****提出质疑。6月18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机关,本机关于6月24日受理。6月25日本机关向****、****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本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材料,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8、9成立。责令采购人依据评审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其余全部投诉请求。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财政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