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一中学长江路校区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三期)施工总承包答疑澄清公告第1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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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中学长江路校区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三期)施工总承包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0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中学长江路校区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三期)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补疑1

****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补充提醒

1.提醒: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24页约定:“投标人需在投标函中承诺:我公司承诺在本项目中选用产品品牌档次均不低于推荐品牌,均无推荐品牌的采用国标品牌;中标后,我公司无条****公司投标方案及投标产品的审查,****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将从招标文件的推荐品牌中选取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给招标人确认,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供货安装。且我公司承诺投标报价不增加,如有虚假,或我公司后期未按承诺执行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请投标人将相关承诺放置商务文件的商务文件投标函中。

第二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1.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要求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请问:我司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公共建筑装饰或公共建筑装饰改造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予以认可。

2.招标文件投标人奖项荣誉要求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颁发日期或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接(含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请问:我司提供参建的公共建筑工程获得“******促进会”颁发的2025年度“**省文旅优质工程”,是否满足要求

答:不予认可。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400万元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4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专业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问:我****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业绩)业绩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4.请删除第(10)项中“****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的一年等待期限制。请将该项修改或澄清为: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串通投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机关法律文书为准;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已完成信用修复,并已在“信用中国”等信用平台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且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解除的,不再以该已修复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限制投标资格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或仍限制投标的,从其规定。如招标人认为仍应保留“修复同意之日起满一年”的限制,请书面说明该限制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项目特殊履约需要依据,并说明其与《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关于停止共享和使用已修复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衔接关系。请在法定期限内对本异议作出答复;在答复前,请依法暂停相关招标投标活动。若修改、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请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调整。

5.现就招标文件 1.4.3 第(10)条提出疑问:

此前答复依据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58 号令)该文件已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 36 号)第三十条规定,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废止,现行有效《信用修复管理办法》(36 号令)无 “修复满一年才可不受三年追溯限制” 相关规定,请提供设置一年等待期的现行有效法规依据。法规明确完成信用修复后应终止公示、解除惩戒,招标文件增设 1 年等待期是否属于额外增加投标人限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第36号令查询网址:https://www.****.cn/xxgk/zcfb/fzggwl/202511/t****1126_****911.html

请求:删除条款内一年等待期内容。

同类政府投资项目《**省滁河防洪治理工程(**段)2026 年度施工1标》(项目编号:2026AFWGZ50520)补疑文件中,投标人同样提出删除信用修复一年等待期诉求,招标人已直接调整条款,取消该一年限制。同属地公共**交易项目已统一采纳 “完成信用修复即不再作为否决投标依据” 的合规口径。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不调整。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路550号

联系人:杨工

联系方式:0551-****0071

招标代理:****

地 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王莹

联系方式:0551-****3911、****3831

2026年7月15日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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