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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20998XE | 建设单位法人:文广 |
| 郑彬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钢铁路3号 |
| ****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第二阶段)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1-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110-C3110-炼铁 |
| 建设地点: | ******市 ******市 |
| 经度:119.411667 纬度: 41.272222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7 |
| 辽环函〔2024〕20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2********20998XE001P |
| 2025-06-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2308.6 |
| 5140.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20998X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0MA07MWQ22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13MADALPGF7K | 竣工时间:2025-06-05 |
| 2026-01-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25 |
| 2026-06-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web/index/content?flm=shzr slm=hbgg tlm=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座喷煤车间,车间内配置两套喷吹系统,设计能力84t/h(干煤粉) | 实际建设情况:1座喷煤车间,车间内配置两套喷吹系统,设计能力84t/h(干煤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制粉喷吹站喷煤能力84t/h,共设置2个生产系列,为6#高炉和新4#高炉共用,主要包括煤储运、煤粉制备、干燥系统、煤粉喷吹等。 | 实际建设情况:**制粉喷吹站喷煤能力84t/h,共设置2个生产系列,为6#高炉和新4#高炉共用,主要包括煤储运、煤粉制备、干燥系统、煤粉喷吹等。其中,原煤供料路径未全部完成建设(未建成的运输路径:封闭料棚配煤仓→PM01皮带→PM1转运站→PM02皮带),部分原煤供料路径依托现有工程。目前,利用现有铁路专用线将原煤运至厂内封闭料棚(原焦化洗精煤封闭料棚),依托厂内现有铁路线将原煤从封闭料棚运送至现有高炉干煤棚,再依托现有1#、2#及4#喷煤运输路径(PM1、PM2及PM3皮带输送机,此部分依托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在第一次阶段性验收时完成验收监测,本次验收不再进行重复监测)至本次建成的PM2转运站,由本次**的PM03皮带运输机运送喷吹原煤至本次建成的制粉喷吹站为高炉输送喷吹煤。煤粉制备、干燥系统、煤粉喷吹均按照环评要求建设。 |
| 原煤供料路径未全部完成建设(未建成的运输路径:封闭料棚配煤仓→PM01皮带→PM1转运站→PM02皮带),部分原煤供料路径依托现有工程。目前,利用现有铁路专用线将原煤运至厂内封闭料棚(原焦化洗精煤封闭料棚),依托厂内现有铁路线将原煤从封闭料棚运送至现有高炉干煤棚,再依托现有1#、2#及4#喷煤运输路径(PM1、PM2及PM3皮带输送机,此部分依托工程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已在第一次阶段性验收时完成验收监测,本次验收不再进行重复监测)至本次建成的PM2转运站,由本次**的PM03皮带运输机运送喷吹原煤至本次建成的制粉喷吹站为高炉输送喷吹煤。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煤粉站设2个系列,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后分别经1根50m排气筒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煤粉站设2个系列,分别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废气处理后分别经1根45.2m排气筒排放。 |
| 考虑到实际建设情况及结构安全问题,适当降低排气筒高度。排气筒高度降低4.8m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与新4#高炉共用。设置喷煤喷吹空压站1座,内设2台离心空压机,1用1备。 2、喷煤系统设有煤粉仓两个,新1#高炉的煤粉仓存粉量210t,新4#高炉的煤粉仓存粉量150t。 | 实际建设情况:1、设置喷煤喷吹空压站1座,内设3台离心空压机,2用1备。 2、喷煤系统设有煤粉仓两个,设计存粉量均为300t。 |
| 1、考虑实际生产需求及安全要求,增设1台空压机,2台运行,1台作为备用。 2、考虑实际生产需求及安全要求,煤粉仓设计能力改为300t,可满足使用需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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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718.2 | 0 | 0 | 0 | 0 | |
| 0 | 0 | 153.9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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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0.46 | 29.618 | 2150.1993 | 0 | 270.16 | 1300.078 | -240.542 | / |
| 3310.88 | 215.009 | 4904.2774 | 0 | 412.44 | 3525.889 | -197.431 | / |
| 3677.23 | 86.328 | 2889.1352 | 0 | 630.29 | 3763.558 | -543.9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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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M2转运站及制粉站除尘器排放口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受料点和卸料点等各产尘点设置密闭罩收集废气,废气经1套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27m高排气筒排放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高炉喷煤5#收粉器除尘系统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200mg/m3,满足《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煤粉粉磨、干燥废气及煤粉喷吹泄压废气经集气罩捕集经1套布袋收粉(覆膜滤料)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5.2m高排气筒排放。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5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200mg/m3,满足《关于印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高炉喷煤6#收粉器除尘系统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煤粉粉磨、干燥废气及煤粉喷吹泄压废气经集气罩捕集经1套布袋收粉(覆膜滤料)器净化处理后通过1根45.2m高排气筒排放。 | 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表3、《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21/ 4119—2025)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厂界无组织废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焦炭和烧结矿等原料采用封闭皮带输送,其他物料采用国六或新能源汽车运输;原料转运点设置集尘罩,并配备除尘器;除尘灰加湿转运,并对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原煤、高炉水渣设置封闭库存储 |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治理措施 | 5#高炉区域东侧厂界、现有焦化厂至白灰厂段东侧厂界、钢渣处理车间东侧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凌钢主厂区北厂界、西厂界、南厂界、东侧厂界(一炼钢至钢渣处理车间南段)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空气动力性噪声和机械噪声,包括除尘风机、磨煤机、空压机、水泵等生产设备,采用厂房隔声、安装消声器以及基础减振等措施进行降噪。 | 5#高炉区域东侧厂界、现有焦化厂至白灰厂段东侧厂界、钢渣处理车间东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凌钢主厂区北厂界、西厂界、南厂界、东侧厂界(一炼钢至钢渣处理车间南段)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
| 1 | 一般固废厂内或外售综合利用,全部合理处置;危废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贮存: 除尘灰:暂存于除尘设施灰斗中,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输送至密闭罐车运输至原料场贮存,原料场为全封闭形式,水泥硬化地面。 废滤袋不在厂内暂存,更换后直接外运,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危废暂存: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在线废液依托厂内现有危废贮存库储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 一般固废厂内或外售综合利用,全部合理处置;危废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贮存: 除尘灰:暂存于除尘设施灰斗中,采用气力输送方式输送至密闭罐车运输至原料场贮存,原料场为全封闭形式,水泥硬化地面。 废滤袋不在厂内暂存,更换后直接外运,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危废暂存:本项目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及在线废液依托厂内现有危废贮存库储存,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均已落实 |
| 1 | 编制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煤气管道设低压报警、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对可能泄漏煤气的点位,均设有CO监测和报警装置,对煤气易泄漏区域设安全标志。主厂区初期雨水收集池4个,容积分别为330m3、825m3、6750m3、4000m3。 | 企业现有2个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分别为330m3、825m3;本项目**的2个初期雨水收集池暂未完成建设,不纳入本次验收。其余均已落实。 |
| 1、****公司现有供电系统。 2、新1#、新4#高炉产生高炉煤气,经重力+布袋除尘+精脱硫后,经管道输送至现有30万m3高炉煤气柜存储,部分热风炉自用,剩余煤气并入全厂高炉煤气管网,供全厂使用。 3、本工程所需的低压蒸汽由厂区低压蒸汽管网供应。 4、本项目炼铁主体设施、煤气输送和环保工程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由现有厂区管网供应。 5、本项目高炉区所需的氧及氮气依托企业现有设施,管路接自全厂综合管网。 6、本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企业现有危废贮存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公司现有供电系统。 2、新1#高炉产生高炉煤气,经重力+布袋除尘+精脱硫后,经管道输送至现有30万m3高炉煤气柜存储,部分热风炉自用,剩余煤气并入全厂高炉煤气管网,供全厂使用。 3、本工程所需的低压蒸汽由厂区低压蒸汽管网供应。 4、本项目炼铁主体设施、煤气输送和环保工程生产所需压缩空气由现有厂区管网供应。 5、本项目高炉区所需的氧及氮气依托企业现有设施,管路接自全厂综合管网。 6、本项目危险废物依托企业现有危废贮存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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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书》对本项目新1#高炉炼铁生产区外200米、新4#高炉炼铁生产区外100米、封闭料棚外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实施后,全厂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布置居民等环境敏感点。热电厂西侧厂界外拓50米噪声防护距离范围内有1户居民未搬迁,****政府已于2024年8月以凌政函[2024]8号出具了《关于凌钢周边大坝居民拆迁的承诺函》,明确凌钢1#-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中第一座**高炉建成投产前,完成此户居民征收补偿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政府于2025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凌钢周边大坝居民拆迁的承诺函》(凌政函〔2025〕6号),承诺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对上述大坝北侧居民搬迁补偿工作。在此期间因此户居民引起的信访等问题,****政府全权负责协调解决。目前,正在与此户居民积极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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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环境局官网公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本项目所在区域**市属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新增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中纳入总量管控的因子为氮氧化物,因此本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需实行等量替代。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据2022****环境局官网公布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本项目所在区域**市属环境质量达标区。本项目新增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其中纳入总量管控的因子为氮氧化物,因此本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 根据环评预测结果,本项目(6#高炉已建成工程)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222.8t/a,被替代的1#~4#高炉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412.44t/a,可满足等量替代要求。现企业1#和2#高炉已完成拆除,3#高炉已完成去功能化拆除均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信息局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1#-4#高炉装备升级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投产前验收意见》(朝工信发〔2025〕2号),现役源削减方案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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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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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位于**市**市****现有厂区1#4#高炉区域,为改扩建项目。项目拟拆除现有1#3#高炉,即2座 450 立方米和1座1000 立方米高炉,**1座 2290立方米高炉,铁水产量195万吨/年;原地扩容改造现有 4#高炉:即将1座1000立方米扩容改造至1200立方米高炉,铁水产量113万吨/年,同时配套**或改造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实施后,全厂炼铁生产能力为504万吨/年,炼钢生产能力为570万吨/年,轧钢生产能力为690万吨1年。****信息化厅于 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变更****1# 4#高炉装备升级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公告》,该项目退出产能339万吨/年,新增产能308万吨年,置换比例为1.1:1,符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信息局于2025年5月23日发布了《关于****1#-4#高炉装备升级产能置换建设项目投产前验收意见》(朝工信发〔2025〕2号),验收意见表明1#和2#高炉已完成拆除,3#高炉已完成去功能化拆除,均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本项目已达到产能置换项目验收要求。目前**钢铁6#高炉已完成建设,新4#高炉尚未完成扩容改造。本项目建成后,全厂炼铁产能为391万t/a(5#高炉及6#高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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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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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