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6-07-15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失效日期 | ||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
| 公开范围 | 公开 | 主 题 词 | |||
| 著录日期 | 生效日期 | ||||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水务局关于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通知
天市水发〔2026〕49号
优美****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申请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经研究,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重新审批,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水务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
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洪水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有关规定,****水务局在张家川县组织召开了《中城大有**300MW/600MWh****电站****电站-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优美****公司(建设单位)、****集团****公司(设计单位)、**源正****公司(报告编制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经现场踏勘,听取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与会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报告编制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审查意见如下:
一、同意工程建设。黄门汇集升压站330kV线路工程作为新能源配套电力基础设施,****电站电能可靠接入区域主电网,保障电站电力顺利输送、消纳,适配**市及**县大规模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并网需求,****电站的调峰、调频能力,平抑新能源出力的间歇性与波动性,降低弃风弃光率,提升本地新能源整体利用效率,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同意工程建设。
二、基本同意该工程线路5次跨越后川河布设方案。第一次跨越G4—G5,起点坐标X=****544.200,Y=606102.153,终点坐标X=****263.166,Y=606194.031,档距296m;第二次跨越G5—G6,起点坐标X=****263.166,Y=606194.031,终点坐标X=****892.767,Y=605955.5115,档距438m;第三次跨越G6—G7,起点坐标X=****892.767,Y=605955.5115,终点坐标X=****641.928,Y=605793.983,档距301m;第四次跨越G7—G8,起点坐标X=****641.928,Y=605793.983,终点坐标X=****617.123,Y=605512.136,档距283m;第五次跨越G8—G9,起点坐标X=****617.123,Y=605512.136,终点坐标X=****520.766,Y=605210.923,档距316m。所有杆塔基础布设至河道管理范围外,未压缩、破坏河道行洪断面,不会阻碍河道行洪。
三、同意该项目采用3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四、基本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分析与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综合结论。
六、基本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
1.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服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及相关规划的实施。
2.开工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对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现有水利设施的保护。
七、基本同意《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评价分析。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八、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九、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河道及沟道洪水涨落情况,确保施工人员安全。
十、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十一、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甘水河湖发〔2026〕126号)要求,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十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重新上报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
十三、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