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3 16:52
为促进我市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要求,我市拟设置**市朱家大冲外围**水泥用灰岩矿采矿权。该**紧邻湖****公司朱家大冲**,出让后将与朱家大冲**整合开发利用。现对朱家大冲外围**水泥用灰岩矿“净矿”处置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拟设**位于**市**305°方向直距20km处,隶属于**市孛畈镇杜庙村和烟店镇双岭村。**现有矿山公路与距3km处省道S262烟应线相通,通过距9km处汉(口)十(堰)高速烟店出入口,可****联通。****有汉丹铁路、汉十高速铁路、汉十高速公路及316国道等交通干线,交通较为便利。
拟设**范围面积0.4015km2,由18个拐点圈定,呈不规则多边形,南北最长约1216m,东西最宽约1104m。拐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如下表:
表:拟设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CGCS2000坐标系)
| 点号 | X坐标 | Y坐标 |
| 1 | ****748.00 | ****3158.00 |
| 2 | ****710.00 | ****3270.00 |
| 3 | ****454.00 | ****3366.00 |
| 4 | ****379.48 | ****3196.92 |
| 5 | ****371.51 | ****3085.62 |
| 6 | ****936.51 | ****3331.62 |
| 7 | ****898.51 | ****3515.62 |
| 8 | ****123.51 | ****3698.62 |
| 9 | ****095.00 | ****3855.00 |
| 10 | ****906.00 | ****3850.00 |
| 11 | ****693.00 | ****4044.00 |
| 12 | ****615.00 | ****3993.00 |
| 13 | ****536.00 | ****3833.00 |
| 14 | ****823.00 | ****3351.00 |
| 15 | ****880.00 | ****3137.00 |
| 16 | ****055.00 | ****3147.00 |
| 17 | ****205.00 | ****2940.00 |
| 18 | ****558.00 | ****2990.00 |
**开采主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矿,共伴生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本次拟设采矿权范围内,水泥用石灰岩矿累计查明**量4036.7万吨,建筑用石料用灰岩矿累计查明**量2170.7万吨。
二、合法性、合规性情况
1.拟申请**符合《**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市矿产**总体规划(2021—2025年)》。
2.****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新设的灰岩矿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
3.拟申请**不涉及《矿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得开采矿产**的地区,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采矿权新立登记要求。
4. 2026年5月22日,****发改局、****规划局、****环境局****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管理局、市信访局、****运输局、市科经局等相关单位,孛畈镇、****政府及杜庙村、****委员会代表,对**市朱家大冲外围**水泥用灰岩矿开展现场踏勘。各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对该采矿权项目立项、环境评价、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进行综合论证,****政府****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设立采矿权出具书面意见,一致认为,设立采矿权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同意出让该采矿权。
5.拟申请**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占地情况
拟设**范围面积0.4015km2(约合602.25亩)。经套合**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占地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主要为采矿用地、乔木林地及其他林地,占地面积分别为0.3527公顷、39.7988公顷、0.0029公顷。
四、补偿安置
1.拟设置采矿权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山林、青苗、坟墓、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因开采涉及征地的,按照《****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政函〔2024〕14号)、《****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安政函〔2024〕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补偿。
2.开采涉及的道路,以实际施工成本作为补偿标准,并由矿业权人负责道路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道路完好畅通。
3.本次补偿安置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仅限于本公告发布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建成的附着物。公告发布之后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4.补偿安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可行性论证
根据目前**勘查成果,拟设**可利用**储量较为丰富,能达到一定开采规模,且**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经综合分析,**市朱家大冲外围**水泥用灰岩矿采矿权设置后,可有效缓解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供需矛盾,并解决**周边部分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采矿权设立后,矿产**开发利用活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为此,在开采过程中,应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环保投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及生态修复,最大限度降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后期将督促采矿权竞得人依法规范开采、科学治理,确保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有效控制矿业活动带来的各类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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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