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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284(行政审批大厅)、****680(监督管理审批股)
传 真: ****267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
邮 编: 06825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公告日期 |
| 1 | ****50万吨覆膜砂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 | 滦环评[2026]14号 | 2026/7/15 | 2026.7.15 |
审批意见--****50万吨覆膜砂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