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5 11:41
辰水许〔2026〕11号
****养殖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
的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MAK5H66D10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
住所:**县长田湾乡岩桥坪村三组
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向我局申****养殖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相关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一条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申请人取水许可申请。****养殖场项目位于**省**市**县长田湾乡岩桥坪村三组。本项目属生猪养殖业,项目已于2026年建成,规划年出栏4800头。
二、原则同意项目取水方案。本项目年取水量2.0213万m3,日最大取水量84m3,取水保证率为90%。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0.236671,北维27.772653。
三、项目生猪养殖用水量为35L/头﹒天,根据《**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20),育肥猪用水定额为35L/头﹒天,本项目单位用水量符合定额规定,用水量合理。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用水定额要求,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项目取水水源水量、水质可靠性高,申请人应认真落实水**论证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确保取水口周围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
五、原则同意项目取水影响分析。本项目取水口水量充沛,可用水量满足用水量要求,区域内水**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工程建成取水不会对第三方产生不利影响。
六、申请人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取水计量设施;应加强对取水计量设施的运行维护,并定期对该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七、原则同意项目退水影响分析。经处理后一部分自然蒸发不外排,一部分沉淀后回用于清洗猪舍。项目退水对水功能区、第三方取水用户、周边环境生态影响轻微,不存在退水补偿。
八、申请人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在该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验收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经我局对取水许可验收合格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九、该项目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申请人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人应当重新进行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水利局
2026年6月18日
**** 2026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