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勘查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第二次)由****作为采购人,现对该项目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此项目的报价。
一、项目名称
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勘查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第二次)
二、采购控制价
本项目采购控制价20800元。
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一家服务单位,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对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进行勘察工作,预计钻孔6个,孔深6米。
四、工程概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五津街道,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位于**五津**现状雨水管进行迁改,**管径DN1200雨水管道约278米。
五、商务要求
1、完成时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付款方式:勘察人提供本工程正式勘察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总费用的100%%。
3、报价要求:
(1)报价超过本项目采购控制价的将作无效处理。
(2)报价≤采购控制价50%的须提供详细成本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3)报价中需包含人员、机具、差旅、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4)资质要求: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5)业绩要求:提供2024-2026年工程勘察类业绩证明两份。
(6)采购人提倡节能环保,建议供应商双面打印装订响应文件。
其余未尽事宜详见合同。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与递交
1、报价文件组成:(1)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承诺函(见附件1);(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书(见附件2);(4)报价函(见附件3);(5)资质证明文件;(6)业绩证明;(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递交。
2、报价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7月17日每天9时00分—17时00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加急标书代写
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市**区**镇三新路4号****处理厂)。加急标书代写
4、报价文件必须在递交报价文件起止时间内送达递交地点。逾期送达、未密封的报价文件不予接收。本次询价不接受邮寄的报价文件。
5、供应商须如实认真提供报价资料,若因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误或提供虚假资料,对其参与项目事宜造成影响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八、本次询价邀****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地 址:**市**区**镇三新路4号****处理厂)
联 系 人:季先生
联系电话:028-****9062
附件1
承诺函
致:****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截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加急标书代写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投标人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名章:
注:1、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此身份证明书盖章位置未做强制性要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
本授权声明:(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项目投标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投标、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
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
日期:。
注: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此授权书盖章位置未做强制性要求。
附件3
报价函
| 项目名称 |
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勘查服务单位采购项目(第二次) |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采购一家服务单位,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对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进行勘察工作,预计钻孔6个,孔深6米。 |
| 报价 |
¥元,大写:人民币 |
| 完成时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
| 备注 |
报价中需包含人员、机具、差旅、利润、税金等完成本项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 |
供应商名称: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采购合同(样例)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为招标范本,仅供参考。最终****事务所审核后的最终文本及法律意见书为准)
GF—2016—020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示范文本)
| ****建设部 |
制定 |
| ****总局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项目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
2.工程地点:**市**区五津街道
3.工程规模、特征: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五津街道,主要建设内容为对位于**五津**现状雨水管进行迁改,**管径DN1200雨水管道约278米
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
1.勘察范围和阶段:对游河心开发地块内排水管网迁改工程进行勘察工作
2.技术要求:按现行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及相关要求执行
3.工作量:钻孔6个,孔深6米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成果提交日期: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
四、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款形式:勘察人提供本工程正式勘察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总费用的100%。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八、词语定义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市**区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勘察人执贰份。
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加急标书代写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3条勘察人 3.1勘察人权利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勘察人义务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第4条工期 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第5条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6条后期服务 6.1后续技术服务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7.2.1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进度款支付7.3.1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第8条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9条知识产权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10条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11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第12条合同解除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第14条违约 14.1发包人违约14.1.1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14.2.1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第16条争议解决 16.1 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2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语言文字。
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
1.6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义务2.1.1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发包人负责向勘察人提供项目所需全部资料。
2.1.2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勘察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属地扬尘治理、噪声管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钻探作业,确需施工的须由发包人协调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现场钻探设备、泥浆池、取样点位需设置标准化围挡、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作业产生的渣土、废浆由勘察人合规处置,发包人负责协调场地进场、外部道路通行及周边居民协调工作;所有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落实实名制进场管理。
2.2发包人代表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授权范围:代表发包人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日常联络、现场协调、进度确认、资料签收、现场指令签发;无权变更合同价款、**总工期、免除勘察人核心合同义务、确认重大变更及索赔事项;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3条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得向第三方转包、分包本合同义务。
3.2勘察人代表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授权范围:全权负责本项目勘察现场作业管理、人员设备调配、原始数据管控、技术对接、工期管控、现场签证初审;代表勘察人接收发包人指令、报送进度资料及技术文件;无权擅自变更勘察方案、减少勘察工作量、调整合同价款及工期,上述事项须经勘察人单位盖章确认后生效。
第4条工期 4.1成果提交日期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发包人未按时提供作业场地、进场通道、基础资料导致无法施工的;(2)发包人提出勘察范围、技术要求变更的;(3****政府发布停工禁令、环保管控、疫情管控等政策性停工的;(4)现场发现未探明重大地下管线、文物、危险源需暂停作业的;(5)连续降雨、极端高温/低温等不可抗力天气导致无法户外作业的;上述情形勘察人须3日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及证明材料,发包人5日内审核确认。
4.2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2.1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勘察人应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日内提交工期顺延申请及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审核批复,逾期未批复视为同意勘察人提出的工期顺延时长。
第5条成果资料 5.1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等资料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5.2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勘察人提交正式勘察成果后,发包人应在7日内组织内部验收;需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以审图机构出具合格审查意见为最终验收节点;成果存在瑕疵的,勘察人须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日内完成修改重报,不计入发包人验收时限。
第6条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包含地基基础设计技术答疑、基坑及边坡方案论证参会、施工期间验槽服务、桩基施工地质问题技术指导、勘察成果解释答疑、配合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地质复核、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核查配合等全部配套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全部后续技术服务费用,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超出本项目范围的额外专项咨询服务,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计价。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止。
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
7.1.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
(2)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
7.2 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或预付款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________/_______
7.3 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勘察人提供本工程正式勘察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总费用的100%。
第8条变更与调整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1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
8.2.2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
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勘察人仅可用于本项目勘察工作,不得复制、传播、用于其他项目,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项目结束后须归还全部纸质原件并销毁留存电子副本。
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勘察人所有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仅可用于本工程的设计、施工、报审、备案,不得用于其他工程项目、不得转让第三方、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不得篡改、拆分、二次编辑勘察成果核心技术内容。
9.3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相关使用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第10条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政府临时禁令):除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外,属地政府发布的全域停工禁令、生态管控停工、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管控、征地拆迁未完成导致永久无法进场等政策性强制停工情形,均按不可抗力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首次书面报备,持续期间每7个日历天向发包人报送一次阶段性损失及进度影响报告。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1条 责任与保险11.1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条 违约 12.1发包人违约12.1.1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勘察费或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该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期应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十。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前,有权顺延支付相应款项,且不构成违约。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应承担给勘察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勘察人已投入的实际工作成本为限,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勘察作业费、人工费、差旅费、资料费等,但不包括勘察人任何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业务中断损失或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12.2 勘察人违约
12.2.1勘察人违约责任
(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本合同签订后,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勘察费千分之一/日的违约金。勘察人逾期15日仍未提交勘察成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勘察人应当退还所有已收取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勘察人工作人员及其他第三方损害(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一切责任和赔偿由勘察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使发包人承担了责任,发包人有权在承担责任和损失后向勘察人追偿。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擅自分包、转包本项目主体工作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勘察人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第13条 索赔 13.1 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发现勘察人存在违约、质量缺陷、损失情形的,应在事实发生后14日内向勘察人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佐证资料;勘察人在14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索赔事项及金额。
13.2 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条 争议解决 14.1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