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小学饭堂改造项目(重)
三、采购日期:2026-05-2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沙井街道三律村19队细巷子C栋5间铺
被投诉人 1 :****小学
地址:**藤州镇民安路
被投诉人 2 :****交易中心****中心)
地址:**市红岭大厦10楼
相关供应商:**** ******公司(联合体)
地址:**藤州镇西厚路122号“山水人家”2号楼1单元1502号房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投诉人******公司****交易中心****中心)代理《****小学饭堂改造项目》(重)(项目编号:****)向****小学提出质疑。2026年6月12日,****小学就投诉人的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本次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15****机关提起投诉。2026年6月17日,****小学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2026年6月22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90大锅炉(含灶台及锅盖)CCC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无效状态,中标产品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
投诉事项2:六门冷柜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符,被投诉人刻意曲解产品属性。
投诉事项3:PE薄款砧板未取得法定生产许可证,违反政府采购法准入条件。
投诉事项4:四分口水嘴无有效节能产品认证,****政府采购强制节能要求。
(三)投诉请求
1.****一中标人提交的CCC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等全部资质文件,核验证书真伪、有效状态及备案信息;
2.****一中标人投标无效,撤销其中标资格;
3.在本次投诉案件处理期间,暂停本项目所有采购推进工作,待投诉办结后再开展后续流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经本机关查证,投诉事项1、2、3、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投诉事项成立会影响采购结果,且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小学与**** ******公司****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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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