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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5,197,808.44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所有标段: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6中第5条变更为:“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经论证,剩余投标仍具有充分竞争的,可以不否决全部投标,继续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记录对投标人报价、技术、商务等投标文件内容的论证过程、理由和结果,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统一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专家应书面载明意见。相关记录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二、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6中第7条,相关要求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1.1 2.1.3形式评审标准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要求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1变更为:“7.1.1定标说明: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第二名、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细则(综合评分法)中5.4.4变更为“5.4.4报价部分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报价进行评审,并记录报价部分的评审结果。 本项目不设置异常低价指标或低价风险控制价,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价格、类似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当出现异常低价时,启动异常低价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1)亏本让利; (2)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3)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4)类似项目业绩; (5****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 五、本项目同类工程业绩仅在资格审查打分及商务标评审阶段使用。 六、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关于“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要求均调整为“签字或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