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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19,786,216.22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1、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细则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存在……,应当否决其投标。”修改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启动异常低价评审程序。评标委员会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1)亏本让利;(2)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3)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4)类似项目业绩;(5****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有效澄清、****委员会认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 2、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打分及商务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情况中“每增加1名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得0.5分,”修改为“每增加 1名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得 0.5分,”。 3、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中增加“本次智能化工程内容包含综合布线及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侵报警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智慧灯杆系统、机房工程、会议系统、楼宇自控系统、能耗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智能家居系统、智慧楼宇综合管理平台、物业管理系统等。” 4、删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5中第(十二)款内容。 5、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