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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公司使用滔河乡石庙湾村土地0.3318公顷,作为**省**县丹江鄂豫段防洪治理工程(三期)拌合站项目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8年7月15日止,复垦期限为使用期到期后1年。
公告时间自2026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附件:《****关于**省**县丹江鄂豫段防洪治理工程(三期)拌合站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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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关于**省**县丹江鄂豫段防洪治理工程(三期)拌合站临时用地项目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