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基地项目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6-0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福****社区益田路6009****中心1206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金**路2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金**路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对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公司组织的“********基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有质疑,于2026年5月24日向被投诉人1递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2于2026年6月1日进行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4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后下达投诉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5、7、9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7、9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二)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投诉事项1、3、4、6、8、10、1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不具备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客观条件,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严格规范今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细则编制等工作;因本次违规情形遭受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