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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11MA4R4E543D | |
| 单位地址 | **市**区新马西路329号 | |
| 项目地址 | **市**区新马西路329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伶 | |
| 身份证号码 | **************1439 |
你(单位)于 2026年7月14日提出的中南高科**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28#厂房项目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易地建设。该项目报建资料齐全,项目总建筑面积3450.4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450.48㎡。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8#厂房中厂房面积3320.07㎡,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28#厂房中办公面积130.4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5205㎡(130.41㎡×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二、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8#厂房中办公面积130.41㎡,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842.37元(130.41㎡×5%×896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