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11MA4R4E543D | |
| 单位地址 | **市**区新马西路329号 | |
| 项目地址 | **市**区新马西路329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广伶 | |
| 身份证号码 | **************1439 |
你(单位)于 2026年7月13日提出的中南高科**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25#-27#、29#-31#厂房因设计规划调整,需调整行政许可的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项目于2025年3月初次报建,******办公室行政许可决定书(株天动易建许决字〔2025〕第3号)批复内容如下: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8597.46㎡,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28597.46㎡。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5#、26#、27#、29#、30#、31#厂房中厂房面积依次为3817.28㎡、3204.94㎡、3909.09㎡、4795.08㎡、6143.04㎡、5863.80㎡,均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25#、26#、27#、29#、30#、31#厂房中办公面积依次为200.16㎡、127.19㎡、126.96㎡、122.36㎡、145.60㎡、141.96㎡,面积合计为864.23㎡,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43.2115㎡(864.23×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25#、26#、27#、29#、30#、31#厂房中办公面积总和864.23㎡,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717.51元(864.23㎡×5%×896元/㎡)。你(单位)已于2025年3月19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717.51元。
二、现因该项目设计发生变更,申请调整行政许可,并核费。变更内容为:25#、30#发生设计变更,26#、27#、29#、31#保持原设计方案不变。变更后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8851.23㎡,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28851.23㎡。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该项目中,25#、26#、27#、29#、30#、31#厂房中厂房面积依次为3686.48㎡、3204.94㎡、3909.09㎡、4795.08㎡、6384.33㎡、5863.80㎡,均属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25#、26#、27#、29#、30#、31#厂房中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面积依次为343.44㎡、127.19㎡、126.96㎡、122.36㎡、145.60㎡、141.96㎡,面积合计为1007.51㎡,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50.3755㎡(1007.51×5%),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三、根据****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你(单位)应按照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面积1007.51㎡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45136.45元(1007.51㎡×5%×896元/㎡)。由于你(单位)已于2025年3月19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717.51元,故本次设计变更核费,还需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18.94元(45136.45-38717.5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