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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6-07-15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县再生**回收利用建设项目(EPC+O总承包) | ||
| 建设地址 | ****园区津和陆港以南未来路以西 | ||
| 建设规模 | 20436.0平方米 | ||
| 合同工期 | 2026-07-06 至 2026-12-31 | 合同价格 | 6100.722913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连通****设计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陈士军 |
| 设计单位 | ****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朱再兴 |
| 施工单位 | **** | 项目负责人 | 杭太勇 |
| 监理单位 | 中誉****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钟斌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项目经理 | ||
| 备注:总建筑面积20436平方米,其中:**1#拆解车间1栋,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独立基础,门式钢架;2#拆解车间1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独立基础,门式钢架;3#拆解车间1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独立基础,门式钢架;成品库1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独立基础,门式钢架;暂存库1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独立基础,门式钢架;处理车间2栋,建筑面积均为1290平方米,独立基建设规模 础,门式钢架;业务用房1栋,建筑面积696平方米,地上一层,框架结构;大门 2座,建筑面积均为35平方米,框架结构;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池及泵房共530平方米。配套厂区内部道路硬化35799.21平方米,围墙2115.38米,SCB14-1250KVA变压器1台,SCB14-500KVA变压器1台,以及室外给排水工程,供暖、消防及电气等相关附属工程。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