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及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联合试运行(水质净化厂)[项目编号CZ20260377] 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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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及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联合试运行(水质净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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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及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联合试运行(水质净化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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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本项目答疑如下:

1、问:招标文件“试运行期限”条款(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五)条、第五部分“合同”第三条)规定试运行起始条件为:“北区水厂二期设备设施单机或独立生产工艺装置调试合格、两条污水生产线同时具备调试条件,且招标人下达开工令起始。”该表述中“具备调试条件”的定义模糊,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准确评估项目风险及履约成本。为明确合同边界,我公司认为,试运行启动前应同时满足以下两大项条件:

(一)系统联动调试的前置条件

依据《****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51221-2017)第12.0.2条并结合本项目实际,系统联动调试应至少具备:

1.构筑物工程功能性试验已完成;

2.工艺设备已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

3.电气、仪表设备已完成单机调试并运转正常;

4.供电系统已调试完成,达到供电标准;

5.自控系统已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

6.工艺管线功能性试验已完成;

7.通水条件满足:外部进水管网已接通,具备持续、稳定的通水条件;

8.通风系统已调试完成,具备联动调试条件,保障生产人员安全;

9.化验室已按技术要求建设完成,具备水质、泥质检测实验条件。

(二)消防、安全设施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合规性条件

1.已通过消防验收或取得消防部门同意试运行的许可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

3.现场已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人员定位系统等。

请贵方明确答复:上述两大项条件是否为招标文件所述“具备调试条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即,只有当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后,方可视为“具备调试条件”并下达开工令

答:(一)满足《****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51221-2017)即具备试运行调试条件。

(二)消防、安全设施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在项目正式运营前取得,非试运行启动所需调试条件。

2、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及结算方式的表述存在不一致,具体如下:

(一)结算方式前后矛盾

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投标资料表”中“投标报价”条款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结算价为准”;而第五部分“合同”第四条则表述为“本合同固定总价(含税)……本合同总价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形式”。两者存在明显冲突。

请明确:若在90天内顺利完成两条生产线的联合试运行,是否以投标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还是****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结算价为准

(二)报价清单的提交与计价依据

招标文件仅要求填报投标总价,未明确是否允许上传详细报价清单。鉴于文件提及“分开调试及其增加的费用须经核定后****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政府相关部门批复为准”,若无分项报价清单作为计价依据,届时将难以参照中标报价合理核定增加费用。

请明确:投标文件价格部分除投标总价外,是否允许上传详细报价清单或者,对于分开调试产生的增加费用,是否可采用“成本实报实销(人工费、电费、药剂费、检测费、培菌费、污泥运输处置费、管理费、税费)+管理费”的方式核定标书代写

答: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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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7-16
答疑公告
珠海市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及地面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联合试运行(水质净化厂)[项目编号CZ20260377]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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