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兴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平度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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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大泽山镇三城路91号(东厂区) 、三城路73号(西厂区)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至 2026年07月22日
项目概况: 项目不新增产能,分为扩建部分和技改部分。扩建部分主要内容:①现有厂区东侧新增3161.4m2占地面积(**市大泽山镇三城路91号,以下简称“东厂区”)。1#生产车间向东侧扩建,车间建筑面积由1334m2扩建至1440m2;1#车间南侧**1座面积为825m2的3#生产车间、**1座面积为300m2的4#生产车间。②新增西厂区(**市大泽山镇三城路73号),西厂区位于现有厂区西侧,与现有厂区之间为三城路,新增厂区占地面积为4007.1m2,该厂区**一座占地面积为2583m2的5#生产车间及一座占地面积为80m2的办公室。技改部分主要内容:①对现有的废塑料来源进行改变,原有项目原料来源主要为**地区及周边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产生的残次品、下脚料及家电废包装材料(PS材质、PE材质、PP材质、ABS材质),现变更为其中30%原料来源不变,仍为**地区及周边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产生的残次品、下脚料及家电废包装材料,剩余70%的原料改为来源于**市及其周边,仅限于农业生产产生的废塑料大棚膜及废滴灌带(农业源,主要为PE材质)。项目不涉及进口废塑料再生利用,不涉及使用废塑料类危险废物作为原料,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盛装农药、废染料、强酸、强碱的废塑料等。②因项目所用的废塑料大棚膜及废滴灌带表面不可避免会的沾染一些泥土灰尘等,因此针对废塑料大棚膜及废滴灌带需增加清洗工序清洗,同时将部分干式破碎改为湿法破碎,企业将原有的10条干法破碎造粒生产线中的7条改为湿法破碎造粒生产线;企业剩余采用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产生的残次品、下脚料及家电废包装材料作为原料的3条造粒生产线,其中2条生产线生产工序与原有项目生产工序一致,为干法破碎造粒生产线,剩余1条造粒生产线单独采用未曾使用过的废包装袋进行生产,因其质地柔软而取消破碎工序。并将其中2条干法破碎生产线、2条湿法破碎生产线调整至新增西厂区内进行生产,其余生产线仍位于东厂区(1条无破碎生产线、5条湿法破碎生产线)。③因市场对塑料包装盒需求减少,企业取消原有2条注塑件生产线,不再生产包装盒。技改扩建项目建成后,企业产能不变,产能仍为年产塑料制品8000吨(塑料再生颗粒8000t/a)。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东厂区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的破碎、清洗废水经1#污水处理站(格栅+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110m3/d)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破碎和清洗工序,不得外排;西厂区5#生产车间破碎、清洗废水经2#污水处理站(格栅+絮凝沉淀+水解酸化+好氧生物接触氧化+沉淀,45m3/d)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破碎和清洗工序,不得外排;冷却补充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作农肥;所有与污水的贮存、输运、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东厂区1#、3#、4#生产车间熔融挤出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装置(1#)”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东厂区2#生产车间熔融挤出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装置(2#)”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限值。西厂区5#生产车间破碎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西厂区5#生产车间熔融挤出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解吸-催化燃烧装置(3#)”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VOCs、甲苯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相关标准;乙苯、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限值;丙烯腈的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东厂区厂界VOCs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限值;东厂区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东厂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相关标准限值。使西厂区厂界颗粒物、丙烯腈监控点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西厂区厂界VOCs、甲苯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限值;西厂区厂界苯乙烯、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相关标准限值;西厂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相关标准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东厂区的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东厂区其余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使西厂区东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西厂区其余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规定使用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分拣废物、清洗池底泥、栅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布袋除尘器回收粉尘及地面粉尘、废滤网、废布袋、废包装材料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和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97327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市**路79-2****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2667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