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政务批(市政)〔2026〕14号
******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6月16日提出的“在高****林场六里分场20林班设置**市高新区南武大道龙骨岭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办件流水号:450********6806790159)。经审查,该申请涉及的**市高新区南武大道龙骨岭消纳场存在以下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
一、******公司运营的**市高新区南武大道龙骨岭消纳场于2023年1月13日已取得《关于批准龙骨岭消纳场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南审批农〔2023〕21号),同意项目使用林地,使用期两年,2025年1月13日截止。该消纳场在林地占用期满一年内尚未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验收工作,不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二、该消纳场未按标准要求建设三级沉淀池,不符合《**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管理标准(试行)》相关要求。
上述情形均违反了《关于重新印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政园发〔2020〕 227号)“申请办理续证、扩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如有超高、超范围等违法行为,必须完成整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予以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的规定,因**市高新区南武大道龙骨岭消纳场存在上述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不予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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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电话:市政项目科 077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