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行政审批事项、《****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我局从即日起取消以上三个行政审批事项,现予以公告。
****
201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