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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关于〈**区红果子热源站老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区红果子热源站老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区红果子镇,项目对现有红果子热源站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占地,总装机容量不发生变化,供热面积不变。本项目拆除红果子热源站锅炉房内现有4台29MW旧锅炉(二用二备),更新2台58MW循环流化床锅炉(一用一备),改造脱硫、脱硝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对现有锅炉房进行翻新改造,**引风机房、压滤机房及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及水池、渣库各一座。项目总投资8666.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68.01万元,占总投资27.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区红果子热源站老旧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拆除过程进行湿法降尘,进出施工区运输车辆进行车轮清洗,运输车辆及临时堆存物料做好苫盖,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或四级及以上大风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循环流化床锅炉产生的烟气经“SNCR-SCR联合脱硝+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脱硫效率98.5%,SNCR-SCR联合脱硝效率80%,综合除尘效率99.96%,汞脱除效率70%),经一根4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烟道配套安装1套烟气在线监测设备,****环境局联网;本项目使用封闭式干煤棚和封闭式上煤系统,干煤棚内设置移动式喷雾降尘机,破碎工序位于干煤棚内,设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通过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粉煤灰采用气力密闭输送,仓顶配套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通过仓顶排放口(DA003)排放,有效排放高度18m。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运营期厂区道路全部水泥硬化,定期清扫,洒水抑尘,加强运输管理,运输车辆做好苫盖,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中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站内现有设施处理。
运营期不新增生产废水,锅炉及软水设备排水用于排渣系统和干煤棚、渣库抑尘;脱硫系统排水采用石灰中和处理后澄清,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燃煤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20)后,回用于排渣系统、干煤棚、渣库抑尘用水,不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生活污水经站内现有化粪池(5m3)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段,避免高噪声设备集中进行施工作业。场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运输频次,引风机、鼓风机、水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处噪声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化利用,不****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拆除的废旧设备交由厂家回收;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运营期布袋收集煤尘直接回用;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集中收集、分区储存,外运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拉****填埋场处置;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带走;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脱硝催化剂不在站内贮存,更换时直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润滑油、废包装桶集中收集后暂存至危废贮存点(1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
(五)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运营期加强源头防控,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重点防渗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简单防渗区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根据《报告书》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4.26t/a,SO2 12.44t/a、NOx 16.68t/a。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按照《****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精神,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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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