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物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3****办事处办公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明娟
被投诉人:****
地址:**省**市三汊河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钟雷声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1-1009
法定代表人:褚少青
二、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日,****(以下简称“**师范”)发布公开比选公告,3月10日组织比选并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以下简称“东圣公司”)。3月18日,******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向**师范提出质疑。3月20日,**师范作出质疑答复。4月15日,****公司的投诉书。4月16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4月22日,****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4月28日,本机关向**师范、东圣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答复材料。6月1日、6月16日,本机关两次向**师范发出《政府采购调查取证通知书》,后收到**师范的调查取证答复材料。6月1日、6月16日、6月29日,****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分别于6月11日、6月29****公司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补正答复材料,未收到第三次补正答复材料,其中调查补正共计26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财政局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