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罗风电函〔2026〕11号)收悉。我局组织对随文报送的《**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试点项目(项目代码:****
221-04-01-755305)位于**市**县陶乐镇,为**项目。项目**4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3台单机容量为5.0MW的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安装7台箱变,**35kV集电线路6.37千米(其中架空线路6.19千米,地埋线路0.18千米)、检修道路11.15千米(其中**道路9.78千米,扩建道路1.37千米)、施工道路2.69千米、施工供电线路8.0千米、施工营地1处等。项目建成后总装机容量40MW,年发电量9146.40万kW﹒h。
项目总占地12.97公顷,其中永久占地4.57公顷,临时占地8.40公顷,占地类型主要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沙地、农村道路、特殊用地。建设期土石挖方总量4.59万立方米,填方总量4.59万立方米,挖填平衡。项目总投资195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285.29万元,总工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结论。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9710公顷。
(四)基本同意对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及施工工艺与方法等的分析与评价。
(五)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的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风机工程防治区、集电线路工程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施工营地防治区、施工供电线路防治区5个分区。
(七)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
(八)基本同意各防治分区措施布局,各分区主要防治措施为:
1.风机工程防治区
(1)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82万立方米,表土回覆0.82万立方米,土地整治2.65公顷,挡水土埂680m,砾石覆盖0.10公顷,草方格沙障2.65公顷;
(2)植物措施:种草2.65公顷;
(3)临时措施:洒水抑尘166立方米,密目网苫盖7700平方米。
2.集电线路工程防治区
(1)工程措施:土地整治0.96公顷,草方格沙障0.98公顷;
(2)植物措施:种草1.25公顷;
(3)临时措施:下铺上盖彩条布8064平方米。
3.道路工程防治区
(1)工程措施:土地整治4.36公顷,砾石覆盖3.90公顷,草方格沙障0.67公顷;
(2)植物措施:种植灌草0.83公顷,种草3.53公顷;
(3)临时措施:抑尘洒水11596立方米。
4.施工营地防治区
(1)工程措施:表土剥离0.18万立方米,表土回覆0.18万立方米,土地整治0.60公顷,草方格沙障0.60公顷;
(2)植物措施:种草0.60公顷;
(3)临时措施:临时砾石覆盖0.48公顷,彩钢板围挡320米,密目网苫盖980平方米。
5.施工供电线路防治区
(1)工程措施:土地整治0.12公顷;
(2)植物措施:种植灌草0.08公顷,种草0.04公顷。
(九)按照规定可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十)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一)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水土保持概算总投资为222.93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12.9710万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要求
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许可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你单位须将工程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工程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严格履行验收报备程序
你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严格履行验收、公开、报备程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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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