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江****大学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殷海涛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5幢1单元1925号
法定代表人:郭绍光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开发区杏林路12号G16栋办研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辛聪
二、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5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4月3日,******公司(以下简称“民发公司”)向******公司(以下简称“中际公司”)提出质疑。4月15日,中际公司分别作出质疑答复。4月16日,该项目开标、评标并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以下简称“华晔公司”)。5月11日,****公司的投诉书并受理投诉。5月18日,本****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立医院”)、中际公司、华晔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医院、中际公司的答复材料,****公司的答复材料。6月18日、6月29日,本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于6月26****公司的第一次调查补正答复材料,未收到第二次调查补正答复材料,调查补正共计15个工作日。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6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