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局组织起草了《**市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至8月14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熊培植,0816-****901、****@qq.com。
地址:**市涪**剑南路西段71号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以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要农村公路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公路;
(二)大桥、特大桥或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
(三)隧道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
其他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 ****运输局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全市农村公路设计变更管理进行指导。
市****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质量监督工作, 参与设计变更相关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在交工验收阶段,核查设计变更执行情况,对未履行合法变更程序的工程,不予出具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市****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负责全市国省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承担变更预算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县(市、****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运输局做好国省干线项目的属地监管工作。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设计变更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设计变更的组织、审核、报批和管理职责,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二章 变更条件与分类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以提高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节约建设资金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
第六条 公路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在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明显降低投资、节省土地、节能减排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二)因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或农田、水利、工矿、铁路、管线、城镇规划调整及环境、文物保护等外部条件变化,必须对局部工程进行修改的;
(三)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变化,或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竣工验收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政府确有必要进行的合理变更;
(六)其他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变更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设计变更:
(一)变更理由不充分或变更后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二)变更后将不利于行车安全或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
(三)变更后将导致投资大幅增加且无资金来源的;
(四)属于施工单位为优化施工组织、节约施工成本而提出的非必要性变更;
(五)未按要求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实施的。
第八条 设计变更按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九条 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分类如下:
(一)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或增设、调整为瓦斯隧道(瓦斯工区)的;
4.连续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任一项发生变化的;
5.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6.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7.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8.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包括:
1.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3.连续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5.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监控、通讯、消防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其他单项工程(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个变更的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11.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设计变更分类如下:
(一)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1.连续长度5公里及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宽度、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长隧道及以上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或增设、调整为瓦斯隧道(瓦斯工区)的;
4.公路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
5.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包括:
1.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路基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3.大中桥的数量、宽度、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4.中短隧道的数量、宽度发生变化的;
5.其他单项工程(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个变更的工程)费用变化超过100万元的;
6.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 变更程序与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一)国省干线项目:重大设****运输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交通运输局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农村公路项目: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变更。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建议书应阐明变更理由、技术方案及预估费用。
(二)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开展设计。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申报审批。项目法人将完整的设计变更申请材料按相关规定报送具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审查批复。审批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依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运输部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同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实力强、熟悉同类工程、履约和信用记录好、具备较好服务能力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单位或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单位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六)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确认意见;
(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
第十九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在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请示文件。内容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工程量及造价品迭等;
(二)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三)经修改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说明)及必要的勘察资料;
(四)咨询审查单位的审查及确认意见;
(五)证明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的佐证材料(如试验检测数据、现场影像资料、相关单位意见文件等);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审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评估、核查、复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交通运输局报告,****运输局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 变更造价确定
第二十二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预算编制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补充规定,编制原则为: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费率、人工及材料单价应与批复的施工图预算保持一致。
(二)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计费标准原则上与批复预算一致。
(三)不计列预备费。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造价站、县(市、****运输局对变更的工程造价的审核应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开展成本分析,参考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和市场价格水平,单独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分析资料。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各参建单位完善有关计价依据或定额资料,并报市交通造价站、县(市、****运输局备案。市交通造价站、县(市、****运输局应加强指导及过程监管,并根据计价依据或定额出具相关造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在市交通造价站、县(市、****运输局的指导下,**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并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不得作为对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结算依据,也不得作为控制招标限价的依据,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单价分析送财评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评审,支付单价=新确定单价×投标净价/招标控制价净价;
(二)或按以下公式确定支付单价:支付单价 = 预算单价×(1 - 招标控制价较预算下浮比例)×投标净价/招标控制价净价。
市交通造价站、县(市、****运输局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九条 因项目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三十一条 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规定。凡未经审批或审定的工程数量、单价及总价,项目法人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费用,也不得以暂定价形式进行预支付。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实行报备制,并建立费用支付暂停机制:
(一)正常审定: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5%以内的一般设计变更,可自行审定。
(二)暂停支付:当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立即暂停该合同段所有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以下程序处理:
1.项目法人全面核查设计变更台账和合同执行情况,形成合同执行报告及费用处理申请;
2.由市交通造价站或县(市、****运输局开展变更审核;
3.****运输局或县(市、****运输局参考造价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处理意见;
4.项目法人依据回复意见办理后续变更。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省干线项目报市交通造价站备案,农村公路项目报县(市、****运输局备案。未按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暂停当期计量支付。当单个合同段变更费用累计超过合同净价10%时,项目****中专项说明原因,并提交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必须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实施”原则。
(一)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支付超额费用;
(二)申请调整概、预算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
3.申请报批的请示文件,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交通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
4.设计变更台账(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5.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
第三十五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
因监理工程师失职引起的变更,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等方式依法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并按照《**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前,项****质监站或县(市、****运输局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向市交通造价站或县(市、****运输局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备案资料。未按本办法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质监站或县(市、****运输局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进行交工验收,****运输局或县(市、****运输局不组织竣工验收。
****运输局及市交通造价站每半年对全市设计变更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市、****运输局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辖区内设计变更的专项检查,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肢解变更规避审批的,****运输局或县(市、****运输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拒不履行返工、维修的施工单位,****交通运输局降低信用等级。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对违反本办法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暂停资金支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运输局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
第四十六条 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7月3****运输局印发的《**市重点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绵交发〔2020〕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