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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0706 | |
| 名称: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和水许决字〔2026〕58号 | 发布日期: | ****0716 | |
| 主题词: | 现行有效 | >|||
和水许决字〔2026〕58号
**市东****公司:
我局于2026年6月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市东****公司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市东江缘森林康养建设项目在**市**县下车镇和一村采用抽水方式取地下水,****基地的生产经营,年最大取水许可量1.79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项目退水达标处理后排入**水**河,年退水量1.432万立方米;相关污水处理设施须与取水设施同步启用,项目退水还须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你单位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报送取水量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总结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表),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规定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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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