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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400MA7H635C6F | 建设单位法人:郭龙 |
| 宋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 |
| **省**市天衢新区崇德十一大道与天衢东路交叉口**创源空调设备 有限公司院内 1 号车间内 |
| 年产镀锌板门1万樘、装饰板5万平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52-C3352-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省**市天衢新区崇德十一大道与天衢东路交叉口**创源空调设备 有限公司院内 1 号车间内 |
| 经度:116.485070 纬度: 37.44328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3-17 |
| 德环天衢报告表〔2026〕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6-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 |
| 12 | 运营单位名称:捷锐森(山****公司 |
| ****1400MA7H635C6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捷锐森(山****公司 |
| ****1400MA7H635C6F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303MA3EKLU107 | 竣工时间:2026-05-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1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小智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利用现有车间内闲置区域,购置激光切割落料线、折弯中心、淋胶机、热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共计49台(套),以钢板、镀锌板、胶粘剂、塑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激光切割、机械加工、淋胶、热压、打磨、喷塑、固化等工艺生产门及装饰板,其中喷塑、固化生产线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镀锌板门1万、装饰板5万平。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利用现有车间内闲置区域,购置激光切割落料线、折弯中心、淋胶机、热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共计49台(套),以钢板、镀锌板、胶粘剂、塑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激光切割、机械加工、淋胶、热压、打磨、喷塑、固化等工艺生产门及装饰板,其中喷塑、固化生产线依托现有工程。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镀锌板门1万、装饰板5万平。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激光切割、机械加工、淋胶、热压、打磨、喷塑、固化 | 实际建设情况:激光切割、机械加工、淋胶、热压、打磨、喷塑、固化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塑粉固化炉进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 DA001排放。其中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喷塑废气采用设备自带的侧吸罩收集,废气经现有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涂胶及热压废气采用集气罩(进出口各设置一个)收集,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TA003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 DA003 排放。 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金属制品业(C33,不含C333)标准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未被收集的VOCs、颗粒物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全过程严格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全部污染治理、生态防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变更项目建设性质、生产规模、选址位置;配套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环保设施同步建成投用,环境风险防控物资、管理制度、应急体系全部落实到位,现场环境安全可控,各项环保治理措施与批复要求一一对应。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防治措施。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项目区雨水管网外排至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固废防治措施。一般固废的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噪声防治措施。项目采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控制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总量分析。该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063t/a,颗粒物:0.1193t/a,SO2:0.010t/a,NOx:0.0486t/a。该项目已取得《**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档案、完善规章,按要求做好防范。落实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HJ1321-2023)要求(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或日运输量150t以上),建立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对车辆进出进行识别监控,并按统一技术参数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实时报送相关数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市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颗粒物按响应分级进行减排。 自本批复之日起,项目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报我单位审核。 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获得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意见。 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环保设施和项目建设。 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单位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单位备案。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已建成完整雨污分流管网,雨水、污水管线物理隔断,雨水单独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生产工序不产生工艺废水,仅产生员工生活污水;配套标准化化粪池一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预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接纳证明,生活污水水质满足 GB8978-1996 ****水厂进水管控要求。 固废防治措施。一般固废的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 项目全部选用低噪声型号切割、热压、喷塑设备,高噪声设备配套减震底座、隔声棉;车间墙体、门窗采取建筑隔声降噪措施;建立设备定期润滑、检修维护台账;竣工验收噪声监测数据显示,厂区四侧厂界昼、夜间噪声值均符合 GB12348-2008 3 类区标准限值,监测报告归档备查。 已申领**市官方出具的污染物总量确认书,VOCs、颗粒物、SO2、NO四项污染物许可总量指标与批复数值完全一致;建立废气治理耗材更换、原辅材料消耗台账,核算污染物实际产生、削减、排放量,确保全年污染物排放不突破批复总量限值,总量确认书原件留存归档。 环境风险: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危废、化学品管理专项档案,完善化学品储存、泄漏处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配备吸附棉、防渗托盘、灭火器等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 重污染天气:完成企业绩效分级申报,编制专项重污染天气减排实施方案,明确停产、限产、加强废气治理等分级管控措施; 车辆监管:厂区出入口安装车辆门禁、高清视频识别监控系统,可自动记录进出货车频次、载货量,设备已按环保部门参数要求完成联网调试,运输数据实时上传监管平台,监控录像完整留存。 已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纳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接生态环境部门接收应急预警通知;不同预警分级下落实喷塑工序限产、**活性炭更换周期、增加喷淋清扫频次等颗粒物减排举措;留存过往预警期间应急响应记录、生产管控台账、现场照片。 项目于环评批复有效期内完成开工、建设、设备安装,未出现批复满 5 年未开工情形;开工时间、施工工期记录完整,开工报备材料留存,无需重新报审环评文件。 项目正式投产排污前已依法申领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排放限值与环评批复保持一致;排污许可证悬挂公示,建立排污台账、自行监测计划,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规范排污,不存在无证、超证排污行为。 项目全过程落实环保 “三同时” 要求,废气、废水、噪声、固废配套治理设施与生产车间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调试投产;现已组织自主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配套环保设施运行稳定,验收资料完整合规。 设立专职环保管理员,制定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设施运维管理制度、监测台账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环保培训,严格按照国标、地方标准运维废气、废水治理设备,所有运维、检修、耗材更换记录完整留存。 项目开工及运营所需营业执照、消防、安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全部办结,证照在有效期内;无缺项审批、无证运营情况,各类许可文件统一归档管理。 企业积极配合市、****环境局日常巡查、专项督查、飞行检查;完整留存历次检查记录、整改回执、问询笔录;环保管理人员主动报送月度、季度排污台账、自行监测数据,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生产运行阶段未变更建设性质、产能规模、选址、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方案,无重大变动情形;所有建设内容、环保措施均与环评批复、报告表保持一致,无需开展环境后评价或重新报批环评。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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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8 | 0.004 | 0 | 0 | 0 | 0.012 | 0.004 | |
| 0.0008 | 0.0004 | 0 | 0 | 0 | 0.001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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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74 | 0.01 | 0 | 0 | 0.007 | 0.007 | / |
| 0 | 0.0074 | 0.0486 | 0 | 0 | 0.007 | 0.007 | / |
| 0 | 0.0281 | 0.1193 | 0 | 0 | 0.028 | 0.028 | / |
| 0.008 | 0.0299 | 0.063 | 0 | 0 | 0.038 | 0.03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德****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 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德****处理厂深度处理后排放 |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 本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为74.88m3/a,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德****处理厂进行处理,,属于****处理厂。 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本项目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企业无需单独开展废水监测;出水****水厂承担。 |
| 1 | 固化工序 | 有组织排放的VOCs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金属制品业(C33,不含 C333)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气浓度能够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废气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固化炉进出口设置集气罩,废气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TA001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器。 | 本项目DA001排放的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99mg/m3,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金属制品业(C33,不含 C333);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88kg/h,二氧化硫最大排放浓度小于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18kg/h,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小于3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318kg/h,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废气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喷塑工序 | 浓度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重点控制区”标准速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 采用侧吸罩收集,废气经现有旋风除尘+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DA002排放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中“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废气排放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淋胶、热压工序 | **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金属制品业(C33,不含 C333) | 采用集气罩(进出口各设置一个)收集,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TA003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DA003排放的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89mg/m3,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金属制品业(C33,不含 C333)。 | |
| 4 | 无组织 | 厂界浓度:《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厂界 无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车间外1m处无组织排放的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表 A.1 标准要求; | 本项目下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内密闭收集,粉尘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内密闭收集,粉尘经设备自带滤筒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未被收集的VOCs、颗粒物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 | 本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68mg/m3,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最大浓度为1.27mg/m3,能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车间外1m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最大浓度为1.44mg/m3,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1 | 厂界噪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65dB(A))。 | 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建筑隔音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 | 厂界昼间噪声最高值为57.7dB(A),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
| 1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下料产生的边角料,喷塑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滤筒除尘器收集的烟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喷塑除尘系统收集的塑粉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他部分厂家回收利用。 (2)危险废物 设备由专业机构维护,维护周期较长,产生的废液压油,厂内不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液压油桶由专业机构带回。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综上所述,本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合理妥善、无害化处置,做到零排放。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下料产生的边角料,喷塑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滤筒除尘器收集的烟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喷塑除尘系统收集的塑粉部分回用于生产,其他部分厂家回收利用。 (2)危险废物 设备由专业机构维护,维护周期较长,产生的废液压油,厂内不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中液压油桶由专业机构带回。有机废气处理产生的废过滤棉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综上所述,本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合理妥善、无害化处置,做到零排放。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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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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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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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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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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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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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