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7021/2026-07409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2026-07-1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253
通讯地址:****服务局
邮 编:067500
|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7 | 关于《****年产12600吨活性炭 回转炉、斯列普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7月16日 | 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2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7
关于《****年产12600吨活性炭
回转炉、斯列普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年产12600吨活性炭回转炉、斯列普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年产12600吨活性炭回转炉、斯列普炉建设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五十****社区,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投资占比2%。为了进一步提高活性炭的品质,本项目拟拆除现有3-4#炭化活化炉(年产3000吨活性炭)和9-10#新型炭化活化炉(年产9600吨活性炭),**2台炭化炉(2号、3号)和2台斯列普炉。由于拆除的炭化活化炉年产活性炭12600吨,**炭化炉和斯列普炉年产活性炭也为12600吨,改建完成后全厂的产能不变,仍为21800吨。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回转窑废气经1根24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设置在线装置,5-8#炭化活化炉和2台斯列普炉废气经一根42.35m高现有炭化活化炉排气筒排放(DA002),排气筒设置在线装置,工业炉窑产生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标准;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原料预处理筛分机、清粮、去石机、色选等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3),炭化料冷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DA004),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车间为封闭车间,车间内每日定期打扫,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加强车间通风,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和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2.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车间封闭,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固废:原料筛分、清粮、去石和色选的粉末、尘土、枯叶、石块、霉变、残留果肉纤维等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布袋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润滑油、废油桶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置。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改建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3.16t/a;氮氧化物51.62t/a;颗粒物7.048t/a;挥发性有机物6.26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环境局****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