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202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县202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瓮府呈〔2026〕5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政府授权和委托,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社区、草塘社区、马场坪村、宋家寨村的集体农用地13.0514公顷(耕地2.9940公顷、园地0.5990公顷、林地3.0775公顷、草地1.1201公顷、其他农用地5.2608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00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293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00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使用。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3.1842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3.0549公顷。
二、你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你县及有关单位要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五、你县及有关单位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涉及风景名胜区的用地,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不得转用于开山、采石、开矿,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不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关于**县2026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黔南)用地函〔2026〕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