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中油长庆(盐池县)新能源有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宁夏-吴忠-盐池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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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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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国土**、能源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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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6-07-16
时 效:
有效
文 号:
吴自然资批字〔2026〕33号
标 题:
****关于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关于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吴自然资批字〔2026〕33号

中油长庆(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中油长庆(**县)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申请》******局《关于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的请示》(盐自然资发〔2026〕97号)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可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经审核,你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报告书》和《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可避让论证报告》,并******局审查,临时占用的林地和****草原局审批通过,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现批复如下:

一、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5293公顷,红线名称为东部毛乌素沙漠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不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符合《****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二、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县大水坑镇大水坑村、柳条井村,**堡镇隰宁堡村、杨儿庄村、****管理处辖区内18.1328公顷(271.99亩)土地,用于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用途为地上线路架设8.9753公顷,地下管线敷设作业0.8444公顷,施工便道8.3131公顷,四至范围以勘测定界报告为准(见勘测定界图)。总用地面积:18.1328公顷(271.99亩),其中:耕地0.222公顷(永久基本农田0.1174公顷、一般耕地0.1046公顷)、灌木林地5.8312公顷、天然牧草地11.9551公顷、其他草地0.079公顷、农村道路0.024公顷、干渠0.0169公顷、裸土地0.0046公顷。

三、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时间为2026年7月16日至2027年7月15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严格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位置、扩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开发强度等。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你单位应对使用的耕地耕作层进行表土剥离,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加强后期管护,确保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部门和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七、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

(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中油长庆(盐****公司85MW集中式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恢复)方案报告书》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严格落实生态恢复责任;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

(四)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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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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