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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请批复的请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在项目现场公开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并根据批复的方案,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4476万元,严格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履行审批手续。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重新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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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