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广东启骏建设有限公司、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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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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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26-07-15 16:38

被处理单位1:****公司

地址:**市**区丰源新村高塘移民点一组A4-802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02MA55LE9C9H

法定代表人:陈显锋 电话:134****0678

被处理单位2:****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顺****社区泮浦路1号****中心13栋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7946T

法定代表人:杨泽辉 电话:138****2599

案由:拖欠工人工资,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市碧桂园燕湖郡三标项目中施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越建筑)将铝模劳务工程发包给劳务单位****公司(以下简称:**启骏),由**启骏组织班组工人进场施工,现**启骏已确认拖欠铝模班组工人陈*林的工资共14100元,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之规定,经我局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登记资料、**启骏提交的《**碧桂园燕湖郡三标项目铝模及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应付未付明细表》、我局作出的相关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6月4日向你两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告知书》(**人社监字〔2026〕第47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启骏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腾越建筑6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核查,我局不予采纳腾越建筑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根据你两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市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版)》第十条第一款“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一)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 人的;(二)涉案金额不足 2 万元的;”之规定,你两单位的本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为1人,涉案金额为14100元,我局认定你两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我局对你两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处罚):

一、****公司作为上述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对在该项目中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启骏应足额支付陈*林的工资共14100元。

二、****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对****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小写¥7000.00元)。

四、****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小写¥7000.00元)。

你两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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