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审批
四川-广元-旺苍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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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5

2026年第16号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年第14号),拟征收**镇狮子村2、3组;嘉川镇新生村6、7、8、9、10组,榆钱村3组,胜利村1、2、4组,寨梁村4、6组,自来村5、6组,**村4组;普济镇大营村1、2、4、5组,清江村4、5组**镇**村1组,**村3、4、6组,卢家坝村1、2、3、4、6组,快活村1、3、6、7、8组;****社区1居民小组,太阳村2、3、4组,黄洋村2、3、5组,古店村1、2、6、7、8组部分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G542**区元坝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年7月15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小组公开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门户网站发布(网址:https://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省征地信息公**台主动公开(网址:http://202.****.138/zd/zdplatform/Index.html)。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事务中心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G542**区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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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G542**区元坝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
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第125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域实际,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G542**区元坝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镇狮子村2、3组,嘉川镇新生村6、7、8、9、10组,榆钱村3组,胜利村1、2、4组,寨梁村4、6组,自来村5、6组,**村4组,普济镇大营村1、2、4、5组,清江村4、5组**镇**村1组,**村3、4、6组,卢家坝村1、2、3、4、6组,快活村1、3、6、7、8组,****社区1居民小组,太阳村2、3、4组,黄洋村2、3、5组,古店村1、2、6、7、8组。本次拟征收土地2024.003亩(其中,农用地1866.408亩,建设用地105.449亩,未利用地52.146亩);拟征收农房192栋、安置595人;拟搬迁坟墓771座。(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G542**区元坝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用途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镇狮子村59800元/亩,嘉川镇**村54000元/亩、新生村49200元/亩、榆钱村49200元/亩、胜利村49200元/亩、寨梁村49200元/亩、自来村49200元/亩,普济镇大营村54000元/亩、清江村54000元/亩,**镇卢家坝村54000元/亩、**村49200元/亩、**村49200元/亩、快活村49200元/亩,****社区49200元/亩、太阳村49200元/亩、黄洋村49200元/亩、古店村450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0.5倍计算。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第12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其他事项
1.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管线、广播、通信等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事务中心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迁改的具体内容,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迁改实施工作,并将迁改明细(含规划和设计方案、评估、验收、财评、审计等)组卷存档抄****事务中心,****事务中心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迁改补偿相关费用。由财政资金投入的农村基础设施设备中,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不予补偿。
2.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移栽的风景园林树木、名贵花卉苗****建设局、县林业局依据职能出具价格认定意见,****政府同意后实施补偿。
3.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坟墓原则上应集中迁移。坟墓管理者自行将坟墓迁移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偿,不再给予额外迁移费用;无人指认和不愿自行迁移的坟墓不予补偿,****政府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四、征收土地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向上取整),人均耕地面积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不含已被征收面积)除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原则上应以征收时最新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二)养老保障对象。指因G542**区至**县三江段改建工程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
(三)人员安置方式。符合安置的人员,拟通过社保安置。
(四)社会保障。本次征地涉及的社会保障办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以及《****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人员名单,按照“即征即转、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按程序申报办理。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和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
(一)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的相关规定
1.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事务中心****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政府****农业农村局、******局、****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合法性调查,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事务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簿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自然家庭户计算。
3.将被拆迁房屋用作经营,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许可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及附属设施,按比例扣减使用年限后补偿。
4.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测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至3.3米(含3.3米)的,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2)层高3.3米以上的,每增加0.1米,补偿标准上浮5%,但最多不超过150%计补;
(3)层高2.5米以下的,每减少0.1米,补偿标准下调5%,层高低于1米的(含),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10%计补;
(4)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60%计补,外楼梯按同等结构补偿标准的40%计补。
其中,层高是指下层地板表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增减不足0.1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5.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外墙面进行测量,净层高以楼层地面到天花板的垂直距离为准,斜屋顶、坡屋顶以最大净层高和最小净层高的平均值确定净层高。
(二)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林木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有关规定执 行。
(三)征收农村村民住宅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1.临时安置过渡费:房屋被征收后,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从安置对象搬离之日起按200元/人﹒月计算,超过12个月则按240元/人﹒月计算;选择划地自**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达到建房条件(建房许可生效期)后6个月截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过渡费发放至领取货币安置款当月截止;还房安置的过渡费发放至安置房交房公告后3个月截止。
2.搬家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被征收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3.奖励: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时搬离被征收房屋,以户为单位对按照协议约定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奖励。
(1)征收主体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金额5000元,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并拆除的给予每户奖励金额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2)仅征收圈舍、辅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按协议约定搬迁完毕及拆除的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金额在1000元范围以内,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协议、未搬迁及拆除的不予奖励。
(四)其他事项
1.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2.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3.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一)项第3款的说明计算后,以同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六、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安置方式和条件
(一)安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采取划地自**置、还房安置、货币安置三种方式,同一安置对象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划地自**置。符合划地自**置的人员,应根据乡镇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自**置”和“分散自**置”。住房面积标准为每人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修建层数不超过三层,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采取集中自**置的,其宅基****人民政府负责,确保达到建房条件;采取分散自**置的,乡镇、村社应协****基地选址,****事务中心按达到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征收人,按9000元/****基地及“三通一平”补贴(通电、通水、通入户路、场地平整)。
2.还房安置。依据《****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下列两种标准还房。
标准一: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后,向安置对象无偿提供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人的住房。
标准二:以被征收房屋砖混结构为基准,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被征收房屋中用于调换还房的建筑面积不再进行补偿,也不结算差价;调换还房后被征收房屋内剩余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征收其他结构的房屋,先按相应标准等比例折算为砖混结构后,再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人进行房屋调换还房;折算后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人的,安置对象在房屋调换还房时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40平方米/人。
安置住房的房源:****花园,****花园1、8号楼安置房,****置房。
安置对象须合理选择最接近应还房面积的安置房,自愿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无偿还房面积的,按成本价支付超选面积的房款。安置房的成本价包含土地成本、**成本、代建管理成本等。
3.货币安置。货币安置对象为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后被征收户全部家庭成员不得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申请划地建房。
货币安置标准参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农房征收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3号)执行,**镇标准一:20万元/人,标准二:14万元/人;嘉川镇标准一:18万元/人,标准二:12万元/人;普济镇标准一:14万元/人,标准二:10万元/人;**镇标准一:14万元/人,标准二:10万元/人;黄洋镇标准一:14万元/人,标准二:10万元/人。
4.其他方面。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征地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旺府办发〔2024〕10号)。****事务中心按照征地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将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货币安置方式。
5.购房补贴。按照《**县进一步优化住房政策支持暂行措施》(旺住建发〔2025〕114号)文件执行。
(二)安置条件
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安置标准一的安置对象为:属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有权参加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依法享有分****基地权利的人员。
纳入安置标准二的安置对象为:不享有分****基地权利,但在被拆迁住房长期连续居住,对被拆迁住房拥有合法不动产权或合法财产权益,且从未享受过国家各种政策性住房的人员。
其余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安置,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安置的除外。
(三)安置人员资格审核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社区)、****小组,依据《****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基地权利人或合法建房人及其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进行调查登记、民主评议和公示,锁定拟安置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心****农业农村局、******局、县**局****人民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群众代表共同对提交的安置人员名单、安置方式和享受标准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人员安置认定期限
纳入住房安置范围人员的认定期截至《征地公告》公告期满之日。
七、其他

(一)本次征收主体为****,征收部门为旺****事务中心,征收****人民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

(二)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以第三方机构实际评估价值为准。

(三)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事务中心统一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6年8月13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明提出书面意见,送****事务中心(**镇百丈街240号,联系人:范恒,联系电话:0839-****591),****事务中心负责解释。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五)本方案公告期满后,****事务中心****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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