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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审服(环)函发〔2026〕67号
关于同****服务中心取水许可申请的函
****服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典农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段)绿化用水取水许可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现函复如下:
一、同****服务中心典农河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段)绿化用水取水许可申请。取水地点位于**区南环水系、**区七子连湖、**区南环水系,取用水源为地表水,****泵站5个,取水用途为绿化灌溉,灌溉面积137487.06平米,年取水量为3.59万立方米。
二、取水指标在**市地表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内调剂解决。
三、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 号)要求,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四、你单位应落实节水措施,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和超计划取水,加强取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用、排水台账,按时统计报送取用水资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程或设施我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市、**区、**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项目取水工程建设和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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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