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权属企业泵房节能改造(能源管理)项目(第一批)
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MSXMGL 2026-094
各投标人:
一、根据投标人所提问题,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附件: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中1.第一轮:对投标人资格及符合性审查评审因素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投标人提交《项目报价一览表》(附件4),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及计算规则填写,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出现负偏差,且其中各泵房合计“目标千吨水兆帕电耗”项均不得超过350kWh/(kt.MPa)。”修改为:“投标人提交《项目报价一览表》(附件4),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及计算规则填写,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出现负偏差,****泵站外,其他6座泵房合计“目标千吨水兆帕电耗”项均不得超过350kWh/(kt.MPa)。”。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集团权属企业泵房节能改造(能源管理)项目(第一批)技术服务采购合同(XX泵房节能改造)”中第3.3条款修改为:
“3.3效果验收按以下原则执行:
(1) 验收合格标准
****水厂一级泵房(仅考核节能率指标,不低于乙方承诺目标节能率的80%,下同)外,项目验收合格须同时满足:实际节能率不低于乙方承诺目标节能率的80%,且实际千吨水兆帕电耗不超过350kWh/(kt﹒MPa)。
符合上述标准的,甲方应出具项目节能成效验收报告。
若验收期间实际运行工况(供水量、供水压力)较现状工况发生偏离,双方应参照第4.5条、第4.6条约定对测算数据进行调节修正,并以修正后的数据作为验收依据。
(2)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若验收结果表明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改造后未达第(1)款合格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① 单方解除权: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原样恢复设施,由此产生的恢复费用、拆卸费用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a.实际节能率低于乙方承诺目标节能率的60%;
b.设备无法满足正常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全隐患;
c.【吴家塘一级泵房特例】虽仅考核节能率,但实际节能率低于承诺目标节能率的60%。
②整改机制:除发生【单方解除权】适用的情形,甲方可以同意乙方整改,经甲方书面确认整改方案后,乙方应自节能效果验收之日起30天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开展联合验收。该30天整改期内,甲方不追究乙方工期延误责任。超出上述30天整改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按“投标文件乙方分成报价总额×0.05%/天×超出天数”予以扣减乙方收益。标书代写
(3) 整改后复验及相关责任
经第(2)款程序整改后复验,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未达第(1)款合格标准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 单方解除权: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原样恢复设施,由此产生的恢复费用、拆卸费用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a.实际节能率低于乙方承诺目标节能率的60%;
b.设备无法满足正常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全隐患。
②二次整改: 除发生【单方解除权】适用的情形,甲方可以同意乙方第二次整改,经甲方书面确认整改方案后,乙方可自第二次验收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二次整改。此期间内,直接按“投标文件乙方分成报价总额×0.05%/天×二次整改天数”予以扣减乙方收益。标书代写
③共享节能分成:若实际节能率介于目标节能率的60%(含)至80%(不含)之间,且实际千吨水兆帕电耗不超过350kWh/(kt﹒MPa****水厂一级泵房仅需满足节能率要求),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再继续整改,双方按第4.4条约定执行共享节能分成。
(4) 最终验收
二次整改完成后,双方再次验收,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 单方解除权: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原样恢复设施,由此产生的恢复费用、拆卸费用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a.实际节能率低于目标节能率的60%;
b.设备无法满足正常生产要求或存在重**全隐患;
c.实际千吨水兆帕电耗超过350kWh/(kt﹒MPa****水厂一级泵房不适用本项)。
② 共享节能分成:若实际节能率介于目标节能率的60%(含)至80%(不含)之间,且实际千吨水兆帕电耗不超过350kWh/(kt﹒MPa****水厂一级泵房仅需满足节能率要求),则不再继续整改,双方按第4.4条约定执行共享节能分成。”。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附件1关于同意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项**要求的承诺”的修改详见本通知附件。标书代写
二、现对投标人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厂的保底水量问题,在合同项目边界与改造要求中“四,元洪水厂二级泵房中的供水特征”有这样描述“元洪水厂现状高峰时供水量可持续达到3.4万吨/日,厂外****水厂供水能力,水厂计划扩容1万m3/日”。应对以上要求,提出以下:
疑问1:现状最高供水量与保底水量存在矛盾
招标文件描述“元洪水厂现状高峰时供水量可持续达到3.4万吨/日”,但保底水量文件却明确为3万吨(即2.98万吨)。两者数据不一致,且实际高峰供水量已超出保底水量。若按保底水量3万吨进行节能改造设计,泵组选型及运行工况将无法覆盖实际最高供水需求,可能导致高峰期供水能力不足,影响节能率测算和设备长期稳定运行。
疑问2:远期扩容后设计基准规模未明确
招标文件提及“水厂计划扩容1万m3/日”,则远期总供水能力预计可达4.4万吨/日甚至更高。但当前招标文件未明确本次改造的设计基准水量究竟是按现状3万吨还是远期4万吨(或4.5万吨)执行。若按现状3万吨设计,则无法适应远期扩容后的负荷;若按远期4万吨设计,则需额外增加一台备用泵组,设备投资和改造方案均会发生变化,但招标文件对此未作具体说明。
疑问3:保底水量是否应随设计规模调整
若本次改造按远期4万吨规模进行设计,并相应增加备用泵组,则保底水量是否也应相应提高至4万吨否则,若保底仍按3万吨承诺,则多投入的备用泵成本无法通过节能收益回收,经济上不合理。同时,保底水量的确定依据(是按现状、设计规模还是其他)请予以明确,以避免后期结算争议。
疑问4:泵组选型应兼顾工况适应性和日变化系数
无论最终按何种规模设计,均需考虑供水的日变化系数,确保泵组在最高供水工况下仍能高效运行。目前招标文件未明确是否需考虑超负荷运行以及备用泵的设置要求。我方建议若按远期4万吨设计,增加备用泵可满足最大供水值,且不会影响当前泵组改造的最佳运行工况;但若仅按3万吨设计,则无法应对远期扩容及高峰波动,节能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答复:①基准水量。元洪水厂现状高峰时供水量达3.4万吨/日,但近一年(2025年5月-2026年4月)日均供水量为2.98万吨/日,项目以日均供水量作为基准水量,与现状最高日供水量不一致并无矛盾。扩容后基准水量仍按2.98万吨/日进行招投标阶段预期节能效益测算,不作调整,后期扩容完成后以实际送水量下的节能效益开展结算考核。②设计规模与泵组选型。按4万吨/日送水能力设计泵房改造方案,且需兼顾现状供水工况下泵组高效运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中提及节能收益分成,但未明确支付流程的具体主体。鉴于本项目采用框架协议+具体合同模式,且招标人为****(母公司),而实际使用人和节能受****公司。
肯请澄清:项目合同的节能收益支付主体是否为招标人(****)若是,请明确由招标人统一归集并支付,还是由招标人协调各权属企业分别支付建议明确由招标人作为支付主体,以简化流程,保障中标人权益,避免因多头管理导致的支付延迟风险。
答复:本项目节能收益支付****公司,****公司分别直接与中标人结算,招标人不统一归集。
问题(三):第二章附件二评审标准 商务评审2财务状况:文中提及投标人需提供2023-2025年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是2023****公司,可否只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建议明确。
答复:若因成立时间原因无法提供2023-2025年连续三年的相关财务报表,****公司成立后完整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缺失年份评标时视同盈利(净利润视为0万元)。标书代写
问题(四):招标文件要求兼顾现状3.3万吨/日及2027年底扩容至4.3万吨/日的工况。鉴于水量增长的不确定性,建议澄清是否可分阶段实施,即先按2台泵组改造,预留第3台接口,或按保证同等供水能力的标准进行折算,以避免过度投资或设备闲置。
答复:元洪水厂扩容已纳入投资决策,不考虑分阶段实施方案。
问题(五):原招标文件2、合同**期内,招标人(建设单位)的节能收益分享比例固定为10%,由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明确**期限及分成总额。**期满或中标人累计收取的节能收益分成达到投标报价中约定的分成总额时以先达到者为准,合同自动终止,中标人不再继续分享节能收益。合同终止后,节能造所投入的全部设备及其后续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均归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对象所有。疑问:节能收益比例是否可以和业主进行进行磋商,收益分享比例**百分15%或者20%
答复:分成期内招标人节能收益分成比例为10%,不作调整。
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统一修改为:2026年8月3日09时30分。标书代写
四、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 关于同意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项**要求的承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16日